(一)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例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由于《刑法》第407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犯罪,故对该行为适用本法第407条,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三)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这时,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受贿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对之应以受贿罪从重论处。如果收受的贿赂不大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则应依滥用职权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罪。(四)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滥用职权的性质,如果因其贪污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与贪污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罚。
一、处理本罪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擅自利用职权干预执行行为在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同时,又因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或者因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当依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实践中,如果国有银行或者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有上述行为的,人民法院仍可以按照《解释》第三项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或者抗拒执行的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四)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金额应当作出具体的规定。根据审判实践,结合各地经济状况,确定三万元至五万元作为拒不执行的金额,或者金额虽达不到三万元至五万元,但拒不执行行为造成申请执行人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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