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它包括否认型翻供和辩解型翻供两种形式,前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认的犯罪事实;后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不否认事实,但提出一些足以影响犯罪成立的新辩解,这些辩解事实上已导致原供的改变。从性质上讲,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通俗的来讲就是推翻原来的供词。
被告当庭翻供律师离席而去
一名被指控犯有放火罪的被告人,昨天在(北京)昌平区法院出庭受审时,当庭翻供。而他的辩护律师则以他翻供为由,拒绝再担任他的辩护人,离庭而去。
律师自认拒辩有据
此案的被告人是44岁的丁某,他被指控欲放火烧死其同居女友。公诉人说,今年3月13日晚11时许,丁某在昌平区其住处,因感情问题与41岁的同居女友余某发生争吵,并欲杀死余某。丁某将液化气罐搬入房内,将液化气罐阀门口对准燃烧的火炉,并将阀门拧开,致使液化气罐起火燃烧,造成余某被烧伤,后院内居民将火扑灭。经医学鉴定,余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
然而,丁某在法庭上否认故意放火。丁某说:案发当天中午,我回家后,余某跟我要钱打牌,我就给她了。后来她又跟我要钱,我们就发生了争吵,后来我把液化气罐搬到了屋子里,当时液化气罐没有关严,但是我不是成心没有关严的,当时屋子里有煤炉子,导致液化气罐着火了。
轮到辩护人发问时,律师杨某问丁某:你是以今天庭审供述为准还是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为准?丁某回答说:以今天说的为准。律师再问:你的供述与今天的庭审陈述有矛盾的地方,你是否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火怎么着的?丁某再次表示:煤炉子导致液化气罐着火的。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杨某说:因为我是法律援助的律师,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基本事实不认可,基于相关法律规定,我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经过审判长同意,杨某离席而去。
据了解,杨某是法院为丁某指定的辩护律师。由于丁某此前自愿认罪,但开庭时却翻供,因此杨某认为与指定辩护的内容不符,所以拒绝辩护。
专家认为《律师法》有缺陷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介绍说,《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从这个法条来看,律师可以以委托人隐瞒事实为由拒绝辩护。
但是,洪道德认为,《律师法》的这一规定是没有看到辩护制度的特殊性,没有看到辩护与代理的重大区别。代理的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代理人不可以违背委托人的意志。而辩护人则不同,辩护人依法享有完全独立的诉讼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例如被告人坚持自己无罪或者不承认犯罪,而辩护人根据已掌握的案件事实,对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为被告人做有罪从宽处理的辩护;或者相反,被告人承认犯罪,而辩护人坚持做无罪辩护。辩护人的意见不论和被告人是否一致,双方的观点对法庭而言都是合法有效的。
正是基于这一观点,洪道德表示,《律师法》第三十二条如果仅针对代理作出规定是合理的,但把代理和辩护放在一起,就有缺陷了。嫌犯有权不自证有罪
洪道德教授认为,辩护人不受被告人意志的约束,如何辩护不取决于被告人的态度。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对证据材料的收集,有很多种方法可以使用。被告人提供的情况,仅仅是辩护律师了解案情,搜集证据的途径之一。可见,被告人是否如实陈述,并不能成为辩护律师客观上能否进行辩护工作的决定性因素。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律师仅以被告人隐瞒事实或不如实陈述就拒绝辩护的权利,就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限制甚至剥夺。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的赵三平律师介绍说,如无法定事由,律师不得拒绝辩护,否则将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处罚;如有法定理由拒绝辩护的,应按照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办理,而不是一走了之。赵三平律师认为,刑事案应该由公诉方来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没有义务自证有罪。因此,以被告人翻供、不认可此前的供述为由拒绝辩护,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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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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