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一般规定是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2-15 15:02:17 364 人看过

一、债权人会议的一般规定是哪些

1.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可以行使多种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并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此外,债权人会议还可以行使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需要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如果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可以自债权人会议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做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3.债权人会议的内容: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

4.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会议主席负责主持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是不是可以不去

债权人会议可以不去,但债权人不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可能会对自身的债权实现造成影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三、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条件是怎样的

1.债权在破产案件被受理之前就已经存在。

2.债权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n(一)核查债权;\n(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n(三)监督管理人;\n(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n(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n(六)通过重整计划;\n(七)通过和解协议;\n(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n(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n(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n(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n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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