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欺诈,维护公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17:42:03 141 人看过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现实生活中,商家以免费赠送、服务等为诱饵,对轻信顾客进行欺骗性诱导,进店后,又在未告知其收费的情况下,对顾客进行强制交易的行为侵犯了顾客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

欺诈消费者行为

具体表现形式有: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6、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7、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八、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8、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9、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0、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1、其他虚假或者是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申诉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处理,申诉人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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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1日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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