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新规,拆迁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估值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6:50:59 291 人看过

土地使用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笔者昨天了解到,新出台的《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开工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开工的相关条件。今后,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将从重处罚。按照规定,我省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依法批准征地,征地(拆迁)单位与被征地人(或被拆迁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或拆迁)补偿款已按照《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全部发放到被征收(或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上;三是建设项目已完成立项、报批或备案等法定手续,并已完成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有权要求听证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或方案。《条例》还对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合法权益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按照规定,拆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不低于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标准,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向被拆迁人足额支付补偿款,不得拖欠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拦截;产权发生交换的,安置房应当符合国家住房质量安全标准,并按时交付被拆迁人使用。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3起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停止拆迁并给予行政处罚,检察部门将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三种情况是:一是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拆迁房屋;二是增加或者减少相关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三是,补偿安置协议未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费未足额支付给被拆迁人;三是补偿安置协议未与被拆迁人签订;产权互换的,互换的房屋不符合国家规定房屋质量安全标准,未按时交付被拆迁人的,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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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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