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起人发起股份公司法律责任是什么样?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筹办过程中,是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也是公司的原始股东,或者说是初始的出资人,因而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负有责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哪些条件和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要扩大筹资渠道,扩大规模,增加公开性,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允许的,从法律上不仅未加限制,而且提供了沟通的渠道。具体内容是:
1.变更的合法性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且不是一种简单的、内部的变更,而是要按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
3.股份的折合
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与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核实的净资产应当是相等的,不能低于也不能高于。因为在变更时,有限责任公司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只能是净资产,是实有的、可靠的,折合股份时就是相等的数额。
4.变更的增资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如果需要增加资本并向社会公开募集时,应当依照公司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5.债权、债务的承继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基本程序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原企业改制设立、新建设立或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的形式。
前期准备
(一)思想准备,企业内部决策。
(二)组织准备,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三)拟订股改方案或公司组建方案
准备设立公司的有关文件
(一)聘请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与土地评估)及股份制咨询机构。
(二)与中介机构讨论确定企业股份制改制方案及资产重组方案。
(三)向市工商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四)资产评估(含土地使用权)
(五)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国有股权管理申请报告并获得批复。
(六)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公司从事有关业务的申请并获得批复。
(七)请律师处理设立公司有关的法律事务,起草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等)
(八)签定发起人协议书。
(九)其他准备工作。
申请公司设立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由市政府体改办会同市工商局、财政局审查后,具备条件的,由市政府体改办制发批准文件。
需提交的文件有:
(一)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设立申请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公司发起人协议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4.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5.公司章程草案(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以及第七十九条);
6.资产评估报告,附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证明文件(依据《公司法》第八十条);
7.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股权管理文件(依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9.企业改制方案或公司组建方案(依据《公司法》第七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10.企业改制及设立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11.发起人资信证明文件。法人资格证明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自然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出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发起人个人资信公证等(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2.发起人向公司出资的决议(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13.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文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批复(依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14.公司住所证明(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书,附公司变更方案(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公司变更的股东会决议(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4.公司发起人协议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5.发起人资信证明文件。法人资格证明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自然人身份证明等(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6.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或商业发展计划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八条);
7.加盖工商局章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股份有限公司草案(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以及第七十九条);
8.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及审计报告,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人员的资格证明(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
9.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10.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股权管理文件(依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11.公司变更的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八条);
12.公司住所证明(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发起人缴纳股款及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1.获得市政府同意设立股份公司的批复后,发起人应在60日内完成缴纳股款工作。
2.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3.发起人缴足股款后的30日内应由主要发起人组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申请工商注册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市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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