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42:22 232 人看过

主城九区及双桥区房管局(所)、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五部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120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渝府发[2002]205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廉租住房试点实际,为进一步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租金核减三种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应严格控制对象,主要针对老、弱、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部分急需救助(如无房户)的家庭。其他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原则上采取租金补贴的方式。

对于租住公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也可试行租金核减的方式,即在计算缴纳租金时,直接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二、关于廉租住房建设(购买)

(一)廉租住房建设户型标准

1、廉租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一般为30-50平方米,最大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5平方米;

2、户内水、电、气、门窗、厨、厕配套齐全;

3、水、电、气一户一表;

4、瓜米石地面,墙面一般抹灰,白底粉刷。

购买住房用于廉租住房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廉租住房建设(购买)管理

以建设方式实施廉租住房项目的,土地实行行政划拨,并由各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区房管局落实具体建设地块。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廉租办)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1号令)的规定实施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建立详细的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资金使用、所有权登记等资料),并送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购买住房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廉租办)应按我市房地产交易的有关规定签定正式的买卖合同,办理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和房地产权属登记,并将购买合同和廉租住房权利证书送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建设、购置廉租住房的,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除工本费外,免交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关于廉租住房资金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各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统一专户管理。廉租住房保障实施计划下达后,各类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规定逐项核拨到各区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各区只有在本地区财政资金到位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划拨市级补助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除现有资金来源外,有条件的区可在房改资金增值收益中进行部分列支,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管理、廉租住房的维修及廉租住房物业管理费用的补充支出。

四、关于廉租住房产权

廉租住房由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代表市区两级出资人进行产权登记。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在办理廉租住房产权登记时,在廉租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备注栏注明“该房为廉租住房”字样。

廉租住房在进行资产处置时,须报市国土房管局同意,按市区两级出资比例划分处置收益,并将处置收益作为市区两级对廉租住房保障的再投入。

五、关于廉租住房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并按月上缴存入廉租住房保障专户,作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及管理。

各区应按照公房管理要求,做好廉租住房租金基数管理,并按栋建立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台帐。

六、关于廉租住房后期管理

廉租住房由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租赁、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帮助组织廉租住房住户自行制定居住公约、对廉租住房自行进行保洁卫生等日常工作,并针对廉租住房管理的特点,不定期组织廉租住房家庭开展互助合作、文明居住等活动。

各区应对廉租住房配租实施严格的动态管理,按照政策规定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每年定期复核一次。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应按规定收回廉租住房或停发租金补贴。每次复核和清退情况应做好详细记载。

廉租住房配租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各区应将已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原住房情况、现住房具体座落、每月收入支出情况、租金缴纳情况、保障进入退出情况等信息纳入计算机管理,建立廉租住房配租的详细基础信息资料。廉租住房的基础信息资料应及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统一纳入全市廉租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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