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解释的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1:00:14 288 人看过

失效日期:1994-11-11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作出缺席仲裁。”这里所讲的“通知”即指仲裁文书的送达。送达的方式有三种:

(1)直接送达,即直接送交本人,若本人不在场,可交其成年家属代收;

(2)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即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仲裁委员会可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

(3)公告送达,即被诉方下落不明时,仲裁委员会可以发出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采用后两种方式的,仲裁委员会一次通知当事人,也可作出缺席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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