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月1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马靖易、陆一等九名被告人特大跨国侵犯著作权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市高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终审裁定准许于亦凡等四名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法院认定:2003年7月至次年6月间,被告人马靖易伙同其妻子李某(另案处理)先后雇佣并指使同案被告人于亦凡等人,在明知销售的计算机软件光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其成立的上海安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名义,采用租用网络虚拟空间、搜索客户、搭建网络销售平台和低价销售等手段,向境外销售由他人生产的盗版光盘。2003年12月至2007年2月间,被告人马靖易还伙同于亦凡并纠集同案被告人陆一,再由陆纠集同案被告人申某等人,通过他人组织生产盗版光盘共计44.2万片,以及盗版光盘的母盘和包装彩页、条形码、菲林片等。2003年7月至2007年2月间,被告人马靖易指使于亦凡等人,利用网络向境外售出由他人生产以及指使陆一等人生产的盗版计算机软件光盘总计67.7万片、母盘15片及菲林片等,非法经营额折合人民币8,000余万元。同期,马靖易通过其在美国的同伙,利用快递公司收取支票以及网上转账等方法获得境外赃款后,划入其成立的上海安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账户内达美元427.8万余元,用于其经营公司的开销及个人消费。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靖易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马靖易、陆一系主犯,综合考量各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马靖易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六十万元;判处陆一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四十万元;判处其余从犯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一十万元至二百四十万元不等的刑罚。一审判决后,于亦凡等四名被告人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向市高院提起上诉。高院审理过程中,四名上诉人均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认罪服判。(通讯员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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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我国,著作权即指版权。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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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上海在线咨询 2023-08-07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如下: 1、是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2、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3、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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