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参照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9 17:24:36 346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18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一、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二、保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

(一)寄存人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二)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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