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法律依据
1.公司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当股东的利益遭受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法径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诉讼结果也由股东自己直接承担。这是法律直接赋予股东个人的权利。
《公司法》第l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司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权利受到损害,且公司未追究侵害股东利益人的法律责任时,由股东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出诉讼。
《公司法》第l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二者在公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1.公司股东直接诉讼:强化了对董事及高管人员违反其义务后民事责任的追究,赋予了股东为自己利益的直接诉讼权,加强了事后救济,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效措施。
2.股东代表诉讼:在于股东能在特定情形下直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不仅要使公司的损害能够得到补偿或追偿,更要鞭策和警示潜在的侵权人,抑制违法行为。当公司利益受到侵权时,许多情况下投资者的权利并没有直接受到侵犯,投资者不能直接对这类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只能由公司来提起诉讼。但是,当公司的加害人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控制公司的大股东时,期望公司管理层起诉加害人,实际就是要求上述人员自己起诉自己。在实践中,董事会等肆意豁免上述人员对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怠于起诉的情况屡见不鲜。股东作为公司利益的终极所有者,在公司权益遭受这种侵害时,其利益必然会间接受到损害。股东代表诉讼正是针对这种情况,为矫正和预防上述人员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给广大股东造成的间接损害而设立的。
三、股东直接诉讼与代表诉讼的区别
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当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上两种诉讼途径的补救措施来保护其在公司的利益。在法律上对这两种诉讼进行严格的划分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且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一般来说,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产生原因不同。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间接受到损害,只有当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诉时,才可以由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股东直接诉讼的起因则是因为股东个人权利受到侵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诉讼性质不同。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是股东监督、纠正公司不适或违法行为的一种权利,应为共益权;而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即便该种诉讼成功,股东通过该种诉讼所取得的利益亦不归于公司。因而,该诉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自益权。
3、诉权根据不同。股东直接诉讼权源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者即公司出资人;股东代表诉讼权源于股东既作为公司出资人又作为公司代表人,且这两种身份缺一不可。
4、主体资格不同。《公司法》对提出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作了限制,以保证在维护小股东利益的同时,防止个别股东滥用诉权,损害公司利益;而在股东直接起诉中只要股东权利收到侵害都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5、诉讼程序不同。《公司法》同时也对股东代表诉讼设立了前置程序限制。只有在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或监事会不出面追究的情况下,才进行代表诉讼;而在股东直接起诉中,当股东的利益遭受侵害时,可以依法径直向法院提起诉讼。
6、诉讼目的不同。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虽然公司和股东个人都是侵害行为的受害者,但公司是直接受害者,股东个人是间接受害者,原告股东提起诉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但也间接地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个人是侵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原告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个公司的利益。
7、诉讼归属不同。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至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即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互相分离的。因此,即使原告股东在代表诉讼中胜诉,则胜诉的利益应当归于公司,而非原告股东。倘若原告股东败诉,则不仅由原告股东负担该案的诉讼费用,而且该案的判决对于公司产生既判力,不仅其他股东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代表诉讼,公司的机关亦不得再就同一理由为公司提起直接诉讼;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所享有的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合一的,无论原告股东胜诉抑或败诉,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于原告股东,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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