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有明确规定。解除合同的方式有三种,即员工单方面解除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中没有自动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视为自动取消”可能只是企业的一厢情愿。“自动离职”真的是一种没有操作的“全自动”吗
许多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不辞而别就是“自动离职”,认为企业可以无视TA。那么,“自动离职”是否等同于终止劳动合同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理解“自动离职”和“流程为自动离职”的含义
原劳动部办公厅曾在《关于如何界定自动辞职和旷工的答复》(劳办发[1994]48号)中作出解释。虽然这是一项相对较早的规定,但它至少定义了“自动辞职”的含义。
答复明确指出:1。“自动离职”是指员工擅自离职的行为;2.如果员工未经企业批准离职,企业应将其视为自动辞职,即企业应根据《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其从名单中删除。因此,因自动离职而产生的争议应作为退市争议处理
从本回复中可以看出,“自动离职”不是不经操作的“全自动”离职,甚至不是“半自动”离职!您还需要手动操作!事实上,员工“自动离职”后劳动合同并未终止,企业仍需按照《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其除名。当然,现在奖惩条例已经废除,取而代之的应该是企业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终止劳动合同
因此,“自动离职”不是“自动”的,但是一个误导性的名字
III.如何处理那些不说再见就离职(或自动离职)的员工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自动离职”只是一种暂时离职的状态,而不是终止的劳动合同。最终如何进行取决于雇主和雇员双方的意思。但是如果员工没有一直这么说,企业会怎么做呢?建议企业分三步操作:
1。员工未离岗离岗时,先向事先确认的服务地址寄出提醒信,催促其返回公司正常工作,通知其如遇特殊情况需办理离岗手续,并提交相应证明,并告知他逾期不归的后果。这是一项基于管理责任的行动。员工不来上班,企业作为管理方也不关心,好吗。如果发出提醒函,且员工在规定期限后仍未返回,则应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当缺勤达到一定天数时,劳动合同终止)。对于已经成立工会的企业,切记在终止前通知工会。邮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并在特快专递明细表上注明发送的文件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上述操作不仅履行了雇主的管理职责,同时履行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避免不确定劳动关系或非法解雇的法律风险
IV.如果员工自动离职,公司是否可以不支付工资
很多人力资源部都问过我这个问题。我只能告诉你:工资是员工为提供的劳动力而获得的劳动报酬。员工必须支付与工作天数相同的工资。员工不能“没收”未付工资,因为他们会自动离职。公司以上述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当然,如果公司没有终止劳动合同,可以等到发薪日。如同意转账支付,可直接汇入账户。如果不同意调动方式,可将通知邮寄至员工确认的地址,告知其可以到公司领取工资。不然后它只能临时存储在公司帐户中,您知道。如果公司赔偿员工自动辞职造成的损失,这肯定没有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企业处理员工擅自离职问题的批复》(劳办发〔1993〕68号)中认为,如果员工未经企业同意擅自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责令按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需要提前通知公司终止员工的提前通知。第九十条规定,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企业是否容易证明员工辞职造成了多大损失?容易吗?容易吗?此外,即使你赢了官司,你也可能得不到钱。员工可以环游世界。
人力资源部有人问,您能否在劳动合同中直接规定员工将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补偿公司一个月的工资?这个想法很好,可以省去举证的麻烦,但在实践中通常不被支持,因为它相当于约定违约金,而且《劳动合同法》中约定的违约金受到严格限制,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达成一致
VI.员工自动离职后,TA需要在其返回时签发辞职证书。他/她可以拒绝吗
实际上,许多雇主不签发辞职证书,因为工人未经授权离开,导致公司损失或未能履行工作交接义务。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理由进行抗辩《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完成工作交接时支付。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有义务出具辞职证明。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终止合同以及是否移交合同,都不是公司签发辞职证书的先决条件。因此,雇主不能因为雇员没有进行工作交接而拒绝签发辞职证书。除非公司辩称劳动合同未终止,且员工没有证据证明合同已终止,否则无需出具辞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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