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拓展城市用地空间,合理配置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城市土地,在政策上加以引导、规范和管理,积极支持、鼓励地下空间的开发和使用,现就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利用地下空间进行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人防、地下空间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配置,并经计划、规划、国土、建设和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二、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用途配置,在按规定满足建设地下人防设施等要求的基础上,可经批准用于商业、仓储、停车场(库)等。
三、严格按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有关用途类别和最高年限的规定,确定相应的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但不得超过其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年限。
四、经营性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出让金的收取,在市政府未出台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标准前,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地下空间为一层的,按绍兴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相对应用途价格(折算为楼面地价)的40%收取,用途为停车场(库)的按25%收取;地下空间为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按绍兴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相对应用途价格(折算为楼面地价)的25%收取,用途为停车场(库)的按20%收取。
若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如停车场改商场出租等),按《绍兴市区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的规定执行。
五、对地上部分属于城市公园、广场等公益设施,地下空间用于经营性项目的,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受让者。
六、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有效面积必须在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其面积暂按地下空间四周内侧边线测量和计算,地下空间测量规范颁布实施后按规范执行。
七、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应单独确权发证。具体登记时,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证书记事栏中注明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
八、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按以下规定进行登记发证: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已明确地下建筑物和用途的,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条件确认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未明确地下建筑物,但实际增加了地下建筑物或改变用途的,需经原批准单位确认,并按有关规定补办出让(或划拨)手续,补交出让金后,确定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
九、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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