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3月发布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全省组织开展了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现将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步废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不包括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征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最低下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要进一步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全省继续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各地在进行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实际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预存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专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关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要统筹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20年1月1日至本次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期间,各地报批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第81号)规定执行的,须按本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本次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后,各地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防止引发社会矛盾。
四、要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问题的情况发生。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严格建设用地报批的审核把关。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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