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建筑业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8:25:20 413 人看过

深建协字[2004]第35号

(深圳建筑业协会2004年4月2日颁布实施)

各会员单位:

《深圳建筑业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经深圳建筑业协会四届八次常务理事会讨论,并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2004年3月30日四届九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通知

深圳建筑业协会

二00四年四月二日

深圳建筑业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建筑行业中的作用,规范其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籍系指入会的资格申请、审批,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变更,会员资格的丧失。

第三条加入本会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经批准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经深圳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批准后实施;深圳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

第二章入会管理

第五条入会的基本条件:

1、热爱建筑行业,愿意为本行业的发展献计献策的个人;

2、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3、在深圳地区从事建筑业与建筑行业相关的科研、设计、施工、教育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等;

第六条下列人员应当加入本会:

1、会专职工作人员;

2、建筑业协会的专家;

3、建造师(项目经理5年内)等执业注册人员。

第七条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协会秘书处企业管理部领取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填写内容后交协会秘书处企业管理部,经批准后返还一份本人保存;

2、填报入会申请表,必须经本人如实填写申请内容并签字,送协会秘书处会籍管理部门,由秘书长签署准予入会意见后进行登记备案;

3、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协会章程和会员证,正式成为个人会员,纳入个人会员名录,并在《深圳建筑业》杂志上公告。

第八条个人会员证及审验管理:

1、个人会员证编号发放,应按个人会员提供的申请表的内容如实记录相应事项;

2、会员证实行每两年审验一次的审验制度,逢单数年份进行;经审验合格者,在个人会员证审验页加盖“深圳建筑业协会”印章。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下列处罚:(1)限期改正,(2)行业内通报,(3)劝告退会,(4)开除会籍。

第三章会员权利、义务

第九条个人会员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享有区别于非会员的优惠待遇;

3、对本协会工作及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加入或退出协会的权利;

5、本会行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个人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行规行约;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执行本会的决议。

5、按深圳建筑业协会会费缴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6、如实向本会反映建筑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和优秀典型,并提供有关的证据资料;

7、个人会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有变动时,应在变动后的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秘书处企业管理部进行变更备案。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是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前提条件,非个人会员也可以参加协会活动,但实行差别待遇。

第十二条协会根据相应工作管理办法,可以授予个人会员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办法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个人会员的处罚:

1、协会内警告

2、罢免常务理事资格;

3、罢免理事资格;

4、劝告退出个人会员资格;

5、开除个人会员资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个人会员资格的丧失分为三种情况:自行退会,劝告退会,开除个人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个人会员可以申请退会。一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凡自行退会的个人,自未交纳会费的年份起,不再享受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优惠待遇。自公告自行退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接纳为会员。

第十六条对违法乱纪,违反行规行约,经常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在协会内造成不良影响,或拒不履行个人会员义务者,根据情节可予以劝告退会或开除个人会员资格的会籍处罚,并可同时予以违反行规行约的惩戒。

第十七条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的个人会员,经秘书处办公会讨论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予以相应的会籍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深圳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深圳建筑业协会

200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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