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五)财政补贴;
(六)其他收入。
第二条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和办法:
(一)失业保险费缴纳的标准按我市(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乘以职工总人数计算。
企业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3%的缴纳比例中,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
(二)企业及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每月十日前持《失业保险基金年审手册到失业保险机构缴纳;失业保险机构也可以通过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企业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并登记造册,但不设个人帐户,不返还职工本人。
(三)私营企业失业保险费由失业保险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进行年审时,实行一次性代为扣缴,转入市失业保险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专户。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第三条失业保险机构应每年开展一次失业保险费的年审核定工作,所有企业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有关资料到失业保险机构指定地点办理年审核定手续。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应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利息纳入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企业应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确有困难暂无能力缴纳的,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缓缴。
第六条破产、兼并、减人增效、出售、转制(含托管、解散、分立等)的企业,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都应从企业资产变现中优先清偿。对支付确有困难的,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按还款计划分期偿还。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失业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失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收支预、决算,由失业保险机构负责编制,并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市政府预、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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