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工作的通知黑卫指导发〔2024〕76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9 00:13:27 363 人看过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工作的通知

黑卫指导发〔2014〕76号

各市(行署)人口计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口计生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人口计生委:

为保证完善生育政策后方便群众办理计划生育证件,并做好服务工作,现就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确认

申请再生育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生育第二个子女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申请再生育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

(二)申请再生育夫妻现有一个子女。指夫妻双方生育、送养和收养子女的存活数只有一个。

独生子女一般指本人没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以下两种情况也可认定为独生子女,一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二是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妻依法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

二、审批流程

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户籍均是本省的,可以选择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提出再生育申请;一方户籍是本省的且选择适用本办法的,可以向本省居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提出再生育的申请。

具体工作流程按照《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三、申请再生育夫妻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再生育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审批表》,按照《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供申请再生育夫妻本人及子女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再生育审批表》中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已经证明情况,且有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的,无需另行出具基本情况证明。

(二)申请再生育夫妻需提交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或单位出具其本人为独生子女的证明和单独一方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请再生育夫妻的父母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无法查找相关档案及资料),且申请再生育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社区)无法出具证明的,申请再生育夫妻需提交《申请再生育夫妻单独一方父母婚育情况申报表》及其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再生育夫妻的父母因多地、多次或长期流动、父母亡故以及其它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申请再生育夫妻单独一方父母婚育情况申报表》及其相关材料的,可根据《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八项便民措施的通知》进行个人信息申报承诺。

(三)申请再生育夫妻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再生育申请之日起无效,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收回,办理注销手续。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服务意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理念,把推行计划生育便民服务作为坚持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7号)和《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八项便民措施》(黑人口发〔2012〕83号)的相关要求,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证。

(二)加强信息共享。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员人口信息、计划生育证件管理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制订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实行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准确掌握出生人口信息,做好统计监测和动态分析,及时应对和防范出生堆积风险。

(三)《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中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况按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附件:申请再生育夫妻单独一方父母婚育情况申报表(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5月7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08: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黑龙江省单独两个孩子的审批是什么?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省森工总局人口计生委审批独生子女再生育的通知:为确保改善后生育政策方面,为方便群众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做好服务工作,现就两个独生子女再生育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资格确认申请再生育的夫妻中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生育第二个子女,应当符合下列两个条件:(1)申请再生育的夫妻中有一方是独生子女(2)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有一个子女。指夫妻生、育、领养的子女只有一个尚存数独生子女一般指他们没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父异母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以下两种情况也可以视为独生子女:一种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没有兄弟姐妹;二是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孩子,而孩子和被遗弃的婴儿或者夫妻双方依法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孩子谁也找不到亲生父母,审批手续办理再生育,夫妻双方均在本省户籍。他们可以选择向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生育。户籍是省的选择,本办法的适用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
    2023-05-07
    62人看过
  • 黑龙江省第二胎生育政策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促进优生、优育。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五)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
    2023-04-25
    106人看过
  • 黑龙江省生育津贴怎么算
    一、黑龙江省生育津贴怎么算女职工怀孕期间,企业是会拿到国家的生育津贴的,这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的,用来发放产假期间的工资。至于有多少,这和公司在社保处申报的工资基数有关。生育津贴怎么算?1、生育津贴计算公式: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2、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3、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4、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上面就是我对你说的黑龙江生育津贴怎么算专业会的,走你的疑惑,谢谢。二、生育津贴怎么算?生育津贴怎么发放?津贴公式: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天数生育津贴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15天妊娠12-16周(含)流产30天妊娠16-28周(含)流产42天妊
    2023-03-27
    486人看过
  • 广东卫计委关于明确单独夫妇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明确单独夫妇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卫〔2014〕40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扎实稳妥有序地推进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对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下称单独夫妇)按新政策申请生育第二胎时的有关奖励优待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现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规定,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在2014年3月27日之前已依法享受上述待遇的单独夫妇,在批准其再生育一胎的同时应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但已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以及已经依法享有的福利
    2023-04-25
    143人看过
  • 黑龙江省对再生育家庭有哪些服务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今日全文播发。《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2014年4月22日黑龙江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开始启动,只要符合政策的夫妻,可以随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提出再生育申请。对于再生育的家庭有哪些服务黑龙江省已经出台《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八项便民措施》,具体有以下方面:一是公开办事程序。把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所需的所有材料以及审批服务流程等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二是实行一次告知制度。对申请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妻提供咨询服务,并对所需提供的材料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三是简化办证材料。四是实行代理服务。当事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五是即来即审,限时办结。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计生部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
    2023-05-01
    489人看过
  •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奥运食品安全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厅发布文号:黑卫电发[2008]27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奥运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8]10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市按照卫生部内部明电要求,自通知之日起至10月8日,认真做好各地区食物中毒事件的上报工作,奥运期间所有食物中毒均实施紧急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除按原有规定程序报告外,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及时将食物中毒调查报告上报省卫生厅卫生执法监督处。联系人:田在勇、冯晓春联系电话(传真):0451-85971188、85971182电子邮箱:f8597@126.com黑龙江省卫生厅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奥运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沈阳市、青岛市、秦皇岛市卫生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
    2023-06-07
    235人看过
  • 黑龙江省生育二胎允许情况
    夫妻均为独生可要“二胎”黑龙江省二胎新政策到底有哪些规定哪些人群符合相关政策可以生育“二胎”黑龙江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部分少数民族可生“三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赫哲
    2023-05-29
    72人看过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可从我委网站“综合监督”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3日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规定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规定本规范所称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的活动。规定按照消毒产品用途、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
    2022-11-16
    202人看过
  •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普通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计委,各普通高等学校:随着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市场配置毕业生资源功能的强化,我省已建立以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新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9]73号和省政府辽政发[2003]26号文件精神,从2004年起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将从指令性计划分配转变为指导性计划就业。为做好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开始,我省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竞聘上岗。高校为城镇中小学培养的师范类毕业生实行指导性计划就业,为贫困地区及农村中小学培养的师范类毕业生可实行指导性计划与指令性计划相结合的就业办法。二、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各中小学要在核编定岗的基础上,实行择优聘任,竞争上岗。解聘不合格教师,清退顶编在岗代课教师,空
    2023-06-10
    174人看过
  • 黑龙江生育津贴申领办事指南
    一、黑龙江生育津贴申领条件1.参加生育保险;2.缴费状态正常;3.提供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二、黑龙江生育津贴申领材料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实体社会保障卡病历复印件三、黑龙江生育津贴申领流程1、申请: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生育津贴申报材料,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津贴支付。2、受理: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3、审查:审核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对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按统筹地区规定进行待遇审核,录入信息系统,打印费用审核单;通过信息系统、书面单据,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确认。4、决定:业务办结及反馈。根据复核结果结算、支付生育津贴,告知办理结果。5、送达:告知办理结果。四、黑龙江生育津贴申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2023-05-18
    295人看过
  •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8.12大运倒计时一周年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文号:深食安办[2010]20号大运会执行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大运会组委会的统一要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8.12大运倒计时一周年”食品安全主题活动,将我市大运会食品安全保障筹备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好大运会食品安全保障各项筹备工作(一)制定并实施大运会食品安全标准根据大运会赛事期间的食品安全需求,参照奥运会、亚运会食品安全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大运会食品安全标准。此项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大运会执行局、市农业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二)组织开展大运会食品指定供应基地、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餐饮服务商的遴选工作严格按照大运食品安全标准和大运会赛事期间所需供应食品的种类、数量、供应方式和保障范围的要求,组织开展对供大运会的食品及其种养殖基地、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及大运会有关餐饮服务商的遴选工作
    2023-06-07
    280人看过
  • 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操作规程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发布文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为了规范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等规定,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黑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是国家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出台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把工作任务及
    2023-05-03
    440人看过
  •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理医疗事故需要多长时间
    1、卫生计生委处理医疗事故的期限是多长卫生计生委处理医疗事故的期限没有具体规定,但卫生管理部门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第三十八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发生争议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机构设在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报告或者当事人申请处理医疗纠纷之日起7日内,将医疗纠纷转移至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一)病人死亡;(二)可能是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自治区、直辖市。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其进行复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需要进行
    2023-05-02
    452人看过
  •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23〕1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发文字号】黑财行[2014]10号【发布日期】2014.03.27【实施日期】2014.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公务员【全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14〕10号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2014年3月27日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
    2022-11-04
    286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的新政策是哪些?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31
      计划生育新政策是指中国各地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计划生育新政策仍然遵循一对夫妻只许生育一胎的基本原则,对可生育二胎的法定条件作了适度放宽,对超生二胎以上的,仍然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我国各地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计划生育新政策仍然遵循一对夫妻只许生育一胎的基本原则,对可生育二胎的法定条件作了适度放宽,对超生二胎以上的,仍然要依法征收社会
    • 卫生部和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关系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04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设立的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和套印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用,原“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和套印同时废止。
    •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已生育一孩子女再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年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5
      第二胎生育政策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促进优生、优育。 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 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班属于公务员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30
      不是,是事业编。现在计生委和卫生局合并了,叫卫生与计划生育局。计生委主要负责计划生育工作,例如育龄妇女查体,办理准生证,超生罚款等
    •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如何回事?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4-07
      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甘肃省委、甘肃省政府研究决定,整合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口委的机构和职责,组建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并于2013年12月30日下午正式挂牌。[2] 新组建的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将全力落实机构改革相关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稳步推进;切实发挥新班子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形成推动卫生计生工作的整体合力;扎实做好服务群众的各项重点工作,不断开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