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危险负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9 18:23:02 205 人看过

第一,双务合同才存在危险负担问题。因为对于危险负担,根据大陆法系的传统观点,大都认为主要是价金风险问题。因此只有在双务合同中,才有探讨危险负担的必要。

第二,须非因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风险必须是由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在买卖合同可能出现的风险中,既有可能由可以归责于当事人,某一方或双方的事由造成的,也有可能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造成。对于前一种情况,各国立法都通过违约责任制度加以规定,只有由于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才交给危险负担制度处理。

第三,危险发生的时间应当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中发生。危险的出现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后,而不能是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出现。如果在合同签订之前就已出现,那属于标的物自始不能的问题。另外危险必须发生在合同业已生效的情况下,如果合同还没生效,谈不上合同的履行,也就无所谓危险负担的问题。

第四,给付全部或者部分不能。这种不能还必须是永久不能。给付如果只是暂时不能,当这种不能的原因消失时,仍应当继续履行。

一、定金罚则的免责事由是怎样的

定金罚则在某些情况下也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有很多。因房产不同于一般商品,它的附加值和不确定性较大,毕竟认购协议不能包括买卖合同的全部内容。除面积、价格、地段、楼层、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外,有些内容很难在签订认购协议时量化和具体化,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偏差,如绿化面积、配套设施、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确因这些因素致命合同条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应算在不可归责之列,也应退还定金。

在签订了认购协议支付了定金后,由于收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违约的一方就要承担赔偿的责任,要把定金退还给另一方,同时要支付双倍的定金赔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23: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同条款相关文章
  • 买卖合同约定的风险负担是否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另行约定当然是有效的。《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同时也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若当事人对此有约定的,优先适用。买卖合同中运费如何约定买卖合同中运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主要明确运费由哪一方支付、运输方式、运输责任等。签订买卖合同时,运费的承担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确定后,在合同中载明,除了运费的承担,还要约定运输方式、运输期限等内容。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023-07-01
    339人看过
  •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风险和责任负担有何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之前,对于工作过程中标的物的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要由自己负担,而且因工作标的物给他人造成侵害的,承揽人一般也要承担责任而在买卖合同中,虽然一般说也是标的物的风险和责任在交付给买受人之前,由出卖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之前,对于工作过程中标的物的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要由自己负担,而且因工作标的物给他人造成侵害的,承揽人一般也要承担责任而在买卖合同中,虽然一般说也是标的物的风险和责任在交付给买受人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但是,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标的物所发生的风险负担和责任由买受人负担,这一点在买卖合同采指示交付等方式时,更是较为常见的。
    2023-06-09
    449人看过
  • 合同中买卖合同可否提供担保
    买卖合同中能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抵押担保需按规定进行抵押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时当事人不得事前设有绝押的约定。一、抵押权未经登记有效吗未登记的抵押权的效力会根据抵押物的不同而分别确定。如果抵押物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未登记的抵押权无效,抵押权应自抵押登记时设立。如果抵押物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即使未登记抵押权也有效,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二、抵押物登记有何效力1、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2、动产抵押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无论当事人办理还是不办理抵押物登记,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
    2023-06-27
    365人看过
  • 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怎么适用
    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的适用:风险负担规则在特定情形下的适用买卖在途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风险负担规则在违约情形下的适用受领迟延时的风险转移。一、合同可以提前履行吗?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债务人希望提前履行,而提前履行又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则不能拒绝,如拒绝受领应承担迟延受领的责任,承受迟延受领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当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二、股权转让后之前的债务是谁负责股权转让后之前的债务之前的债务应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所有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实践中,股权转让面临的债务承担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点:1、既有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以及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对上述问题的考察,能使受让人在谈判中获得主动,并影响到交易的价格和受让后风险负担的
    2023-03-08
    209人看过
  • 合同中的买卖合同
    合同履行地
    买卖合同管辖权的规定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但如果买卖双方约定由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的,按其约定执行。一、借贷方起诉的条件民间借贷在原告方起诉的条件:1、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方所在地的。2、借贷双方在书面协议中约定原告所在地为管辖法院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二、确认该合同无效的管辖确认无效合同的管辖首先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确定管辖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事后达成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未事前约定,事后又无法协商确定管辖权的,适用一般地
    2023-02-22
    132人看过
  • 承揽合同中原材料风险负担
    承揽合同中原材料风险负担承揽人提供材料时,在承揽工作所需的原材料转化为工作成果之前,与定作人无关,原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是无疑的。因承揽人提供材料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和材料费,对材料的保管于其有切身利益。从风险和利益应相一致的原承揽合同中原材料风险负担承揽人提供材料时,在承揽工作所需的原材料转化为工作成果之前,与定作人无关,原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是无疑的。因承揽人提供材料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和材料费,对材料的保管于其有切身利益。从风险和利益应相一致的原则出发,由承揽人承担风险是非常合理的。
    2023-06-09
    365人看过
  • 谁应该为买卖合同的运费保险负责?
    谁来承担买卖合同的运费保险根据以下情况而定:1、根据协议约定;2、协议未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补充;3、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或交易习惯来确定;4、仍不确定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运费保险是指当买卖双方有退货请求时,保险公司为退货产生的单程运费提供保险服务。因此,根据谁过错,谁承担的原则,当买方因退货原因发生时,退货运费应由买方承担,因此相应的运费保险也应由买方承担。交通事故停运费保险公司会不会赔偿交通事故停运费保险公司不赔偿,保险公司不赔偿的范围如下:(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023-07-02
    79人看过
  • 专家答疑:怎样合法降低买卖中的税务负担?
    税务策划在广州某高校任教的牛先生,年初购买了一套29万元的房屋,之前因移居上海一转手就卖了35万元,虽然房子升值了不少,但他计算了一下,扣掉买卖的契税,没赚到什么钱。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合法降低房屋买卖中的税务负担呢?记者针对读者关心的话题,走访了著名策划专家、中国策划学院副院长朱耿洲博士。案例1、假定甲、乙两位当事人都想卖房后再买房,双方又可以交换各自房屋所有权,甲的房屋市场价格大约为100万元,乙的房屋现场价格大约是50万元。乙应该缴纳的契税,其计算如下:应纳税额=(100-50)万元×3%=1.5万元分析:(1)房屋交换,仅需就差额部分交纳契税(2)由于甲、乙两位当事人进行房屋所有权交换总是会用于某一特定目的,双方当事人交换房屋所有权之后再进行改造,与双方当事人在交换之前便进行改造,其实际效果是一样的,都可以将房屋改造得适合于该项用途。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筹划创造了一定条件。朱博士建议,由
    2023-06-10
    266人看过
  • 买卖合同何时需风险承担
    买卖合同何时需要风险承担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承担,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条件:第一,双务合同才存在风险承担问题。因为对于风险承担,根据大陆法系的传统观点,大都认为主要是价金风险问题,即当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对方是否需要支付价金的问题。因此只有在双务合同中,才有探讨风险承担的必要。第二,须非因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风险必须是由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在买卖合同可能出现的风险中,既有可能由可以归责于当事人,某一方或双方的事由造成的,也有可能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造成。对于前一种情况,各国立法都通过违约责任制度加以规定,只有由于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才交给危险负担制度处理。第三,风险发生的时间应当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中发生。风险的出现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后,而不能是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出现。如果在合同签订之前就已出现,那属于标的物自始不能的问题。另外
    2023-06-14
    245人看过
  • 什么是买卖合同风险承担?
    1、买卖合同风险承担的概念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指买卖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价金风险的问题。2、时间因素买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须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消灭之前。风险负担属于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所以,若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此时,买受人并不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负担支付价金的义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问题就不属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而属于民法上的其他风险。3、原因因素须买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主要指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原因毁损、灭失。如果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毁损、灭失有具有过错(具有可归责事由),应按违约责任或侵权处理,不再属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4、标的物因素无论买卖的标的物是种类物还是特定物,买卖合同均存在风险负担的问题。但是,只有特定物的买卖才存在风险负担移转的问题,种类物虽有风险负
    2023-06-09
    361人看过
  • 警惕合同买卖中的潜在风险
    买卖合同注意事项:1、在签订买卖合同中,应先审查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身份信息等资料是否真实,合同双方是否具有签约的权限。2、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须明确,买卖合同中应视标的物的类型,在合同中将其特定化。3、质量要合格明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合同的关键。如在签订合同前,卖方向买方提供样品的,最好将样品进行封存。4、约定履行期限,将期限明确化,约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毕”,则就避免了歧义的产生。5、约定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6、违约责任要条款化。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需要注意什么1、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买卖合同标的物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为保证买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产,买方必须要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前说明,该出卖物是其拥有所有权和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如果卖方未将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权利的情形预先告知买方,则买方
    2023-07-09
    92人看过
  •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如何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4、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律师补充:标的物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
    2023-05-06
    83人看过
  • 买卖合同中建筑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出卖人按照合同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损坏或者损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交给承运人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损坏或者损失,但未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损坏或者损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方式明确规定标的物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主张不承担标的物损坏或者损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有毁损灭失情形该怎么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捡到遗失物的处理办法:1、拾得人在捡到遗失物后,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
    2023-08-09
    362人看过
  • 买卖所有权保留合同中标的物风险承担主体
    1、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的风险应自交付时起转移,而不论当事人对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如何约定的。2、若标的物在所有权保留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毁损灭失,买受人不得以尚未转移所有权为借口,逃避价款给付义务或其他约定义务。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是什么买卖合同中货物风险负担规则,就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风险,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风险,需要承运的,从合同成立时标的物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出卖人按规定或者约定地点交付货物的,货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或者买受人违约导致标的物没有按期交付的,从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此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023-07-19
    59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同条款是指双方协商一致后,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条款。合同条款是合同内容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通过合同条款体现和表达。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协议,内容由合同各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独立约定。一般来说,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 更多>

    #合同条款
    相关咨询
    • 买卖合同中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负担规定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0
      合同中约定没有支付货款,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货物已经交付了买受人,“检验卸货”,风险归谁? 一般所有权和风险一起转移,就是货物实际上买受人控制了,但是风险还在出卖人这里,那么这个时候发生了一些意外,出卖人就不利了。 如果不及时支付货款,那么买受人控制的货物能够使用吗?所有权归出卖人,买受人应该不能使用。 此条约定,唯一对出卖人有利的,就是出卖人可以将货物拉回去,如果没有付款的话,但是出卖人是要卖货
    •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具体有哪些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9-11
      1、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
    • 购买合同中如何承担合同灭失危险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8-04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事由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侵权等,发生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造成的损失风险。 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首先,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做出约定。 其次,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时间,未作约定
    • 2022年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上的风险负担是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14
      试用买卖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试用买卖与传统意义上买卖相比,试用买卖中,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要约,买受人无需当即承诺,在试用期内可以考虑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承诺购买的,则买卖合同生效。否则,合同不生效。出卖人已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标的物转由买受人直接支配控制,在试用期内因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
    •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担保人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担保人起什么作用?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12
      房屋转让合同中一般会有个中介方,它起到联尝互佰就脂脚拌协饱茅系双方的作用,如需追究他的责任,还要看合同中有无具体约定担保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