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2:04:57 195 人看过

1.保障覆盖范围较小,参保人数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规定:生育保险的对象为城镇企业已婚女职工。不包括乡镇企业的女职工、女性自主创业者、非正规就业的妇女等。而且目前参加生育保险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各种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参加的较少。据中央电视台2005年2月19日新闻联播公布的数据,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有4300万人,覆盖率仅为12.76%。据不完全统计,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不足50%。与《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确定的到2010年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相距甚远。而当前我国妇女就业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生育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影响,使得女性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据调查,70.3%的男职工和80.4%的女职工认为生育是妇女就业最大的不利因素(中国妇女报1990-10-07)。据11个省市总工会对660个企业领导的调查表明,有88%的企业领导因女职工生育费用开支大,生育前后不能保证正常工作,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为由,不愿招收女工。这些因素直接造成女大学生就业难,女职工下岗人数增多,下岗周期延长,妇女的就业率下降等不良影响。

2.各地生育保险制度发展不平衡,缺乏全国的统一管理。

(1)生育保险制度地区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较快的东部地区,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较大、参保人数多,而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基本上来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1996年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969个市县中,沿海省份有464个,该地区的覆盖率为52.4%,中部地区有458个,覆盖率为35.5%,西部地区只有47个,覆盖率为8.4%。

(2)各地待遇标准、保障程度差异大。在基金征缴、支付水平、享受条件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群众普遍反映生育保险支付标准低,有的地方补偿不足千元,有的地方补偿达到4000元,如广州市在2001年采用了新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全市参保女职工平均每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1万元,待遇水平居全国前列。

3.保费费率偏高,支付水平偏低,保险基金结余率过高,企业负担未明显减轻。据统计,1996年全国生育保险基金结余率达40%。1997年收入7.44亿元,结余2.53亿元,结余率达34%。1998年,收入9.76亿元,结余2.91亿元,结余率近30%。1999年,收入10.75亿元,结余3.62亿元,结余率为34%。2000年基金收入为11.20亿元,结余2.8亿元,结余率为25%。2001年基金收入为14亿元,结余4亿元,结余率为25%。从1995年到2001年累计滚存21亿元,超收率达40%,这说明目前1%的保费费率标准偏高,有下调的空间。社保部门担心收不抵支而削减生育保险支付项目,降低支付水平。而企业在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后,还要负担生育女工的相关费用,负担未减轻反而加重。

4.基金运行管理方式不尽科学合理,社会化管理体系尚未建立。(1)现行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回拨给企业,职工由企业领取的支付方式不尽合理,不利于对职工利益的保护。(2)全国统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尚未建立,生育保险难以续接。

(3)目前生育医疗费用存在着两种支付方式:实报实销方式和一次性定额支付方式,但这两种方式各有弊端,难以对妇女的生育费用提供切实可行的保障。在1871家企业中的调查显示,能按实报实销方式方法支付生育保险基金的企业仅占17.3%,按一次性定额方法支付的企业占77.4%。

5.缺乏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缺少必要的惩罚措施,生育保险实施阻力大,实施效果差。(1)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不科学,不够透明。社保机构在征缴企业保险费之后,一般不向企业通报或向社会公开基金运营情况,企业无法监督基金的使用,造成对社保机构的不信任与抵制心理。18l(2)对未执行生育保险的企业无相应的法律规制,使得保险费征缴过程中阻力很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不积极,时有拖欠费用现象。近几年,我国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和职工数呈逐年下降趋势,非公有制企业参保率低,改制后的企业退保率高,由于缺乏必要的处罚措施,实施效果差,各企业拒绝录用女性、限制女性生育的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控制。

6.统筹层次低,保障功能差,基金筹集渠道窄,实现社会统筹难。目前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主要实行县(市)级统筹,由于统筹层次低,造成基金调剂功能差,基金无法在大范围调剂的状况,使生育保险难以起到互助互济、均衡负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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