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诉讼是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有效途径。在执行之诉中,一般情况下,原告是原非诉执行程序中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行政主体,即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因各种社会复杂因素的影响,也不排除有行政机关怠于行使自己的诉权,在此情况下,如果涉及到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则也可由相关权利人或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启动执行之诉。被告为既不履行义务,又不起诉的行政相对人。相对人本可以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但在非诉行政执行中,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时效已过,其已丧失了诉讼权利。而在执行之诉中,由行政主体或权利人对相对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提起诉讼,其原本已经丧失的诉讼权利在这里得到补偿,获得抗辨权,从而更有利于实现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和公正的实现,而非诉行政执行原来司法权与行政权相互混同、干扰的现象将得到改善。一方面,行政机关作出的的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公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得以维护,同时,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查也变得名正言顺,不再是对司法权的任意扩张,而是对未能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执行的进一步救济,确切地说是为更为合理、合法完善的司法救济。
那么,哪些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可提起执行之诉呢?根据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八十七条“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的规定,笔者以为,从理论上讲,所有可申请法院执行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在相对人未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执行诉讼。这里的法定期限,即是原非诉程序中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然而,我们在考量一个程序设置时,在公平优先原则下,还应当兼顾效率。如果我们对执行之诉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人们放弃正常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而等待在法院审查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时,直接谋求执行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于行政相对人无正当理由耽误起诉期限,致使行政决定生效的,对其执行诉讼的抗辨权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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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何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1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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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05行政纠纷可以通过申请复议的方式得以解决,但只限于因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产生的纠纷,具体包括以下诸项: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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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什么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广东在线咨询 2023-01-17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