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子名誉侵权案
方*子与崔*元因微博言论不和闹上法庭,互相指责对方的侮辱、诽谤言论,并认为对方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此案一直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所发布的微博内容是否构成侵权及原审判决对于具体侵权微博的认定是否适当的问题。
崔*元的微博当中使用的“流氓肘子”、“人渣”等有明显人格侮辱性的言论已经脱离了基于公共利益进行质疑、驳斥不同观点的范畴,应认定构成侵权。同时其使用的侮辱性词语,逾越了网络用语的合理边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
方*子、崔*元删除法院认定的侵权微博、向对方赔礼道歉,崔*元赔偿方*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5千元。方*子赔偿崔*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5千元及合理支出2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均存在侮辱、贬损以及诽谤他人的故意,相关微博构成名誉侵权,做出上述判决。
上诉判决结果
一审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对于方*子的部分微博言论,二中院法院认为,其虽主张该部分言论是为回应他人不当言论,但即便如此回击亦应当遵守法律规范,回击性言论是否构成侵权不能以对方言论的用语强度和主观恶性作为“参照系”,因此该上诉理由不能作为方*子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同时,方*子的部分微博使用了“诽谤成瘾”、“疯狗”等对崔*元的恶意侮辱的词语,言论本身偏离了质疑批评性言论的轨道,因此亦应认定构成侵权。双方上诉认为所发微博不构成侵权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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