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提出的在全区范围内深入持久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在我市建成区范围内进一步开展治理“五乱”(摊点乱摆、车辆乱停、垃圾乱扔、广告乱贴、工地乱象)的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各有关部门依法对“五乱”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摊点乱摆行为
(一)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无证摆卖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集贸市场外或者未进指定地点摆卖蔬菜和农副产品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三)跨门槛经营或者超出经营场地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摆卖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占用道路开办市场、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治理车辆乱停行为
(一)对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天桥、过街隧道违章停放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锁定车轮或者拖曳车辆。
(二)对不按规定在车行道上停放车辆的,责令其驶入停车泊位内停车或驶离。停车路段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含临时或长时),当场处以200元罚款。
(三)行人通行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或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对行人当场处以20元罚款。
三、治理垃圾乱扔等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随地乱扔口香糖、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从建筑物或者车体内向外掷物、泼水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对不履行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或者未达到目标的责任单位,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治理广告乱贴行为
(一)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依法履行管理义务造成违法印刷品广告发布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二)广告内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者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或者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的,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四)未经批准在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张贴、悬挂宣传品、广告、标志牌等的,每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指使、雇佣(请)他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在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中公布的通讯号码,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通知通讯运营商中止其通讯工具的使用。
(五)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未按规定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户外广告设施不及时维护、更新的,致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行拆除,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治理工地乱象
(一)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完善,生活设施不符合要求,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处以罚款。
(二)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或者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造成污染的,按被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
(三)临街或者道路施工工地不设置护栏或不作遮挡、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建筑工地、施工场地竣工后不及时清理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临街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或者施工废水、泥浆流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通告
200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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