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41:37 62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绿化管理,促进绿化建设,提高城镇美化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北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海镇及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化,是指城镇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承包营造管理的林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绿地、街道绿地和苗圃、园林及林业科研林地等植树、种草、种花的绿化活动。

第四条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镇绿化工作在州、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制度。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绿化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城镇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林业、计划、环保、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州、县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造林绿化法律、法规;参与编制城镇绿化规划,负责制定本年度绿化计划;指导、督促和检查城镇绿化工作;依法查处违反造林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凡驻城镇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绿化义务和管护责任。

第八条州、县人民政府提倡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或捐赠资金兴建城镇绿化事业。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镇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或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城镇绿化,规划,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州、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州、县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期组织实施。

城镇绿化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及原有绿地的保护措施等。

第十一条城镇苗圃、草圃的引种和建设,应当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草、花),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十二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的办公生产场所及住宅区不得低于30%;

(二)老城区改造项目绿化不得低于18%,新建项目绿化不得低于25%;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不得低于30%,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带或草坪;

(四)城镇防护林带建设按照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绿化专项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和绿化工程必须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度绿化季节。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须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核实绿化面积,由建设单位提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未达到绿化面积标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年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绿化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列入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

第十七条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城镇公共绿地、防护林带、公园及林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土地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查,报州、县人民政府审批;新建、改建居住区或办公建设项目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实行专业部门、责任单位和个人管理相结合,并按所有权限进行管护:

(一)公共绿地、街道绿地、居住区绿地的管理维护,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防护林、苗圃和林业科研林地由林业管理部门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负责本单位附属绿地和承包营造林地的绿化管理维护;

(四)城镇居民庭院内和房前屋后的花草树木,谁所有、谁管理。

第二十条因建设需要砍伐或迁移城镇树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已批准砍伐、迁移树木,但不能保证绿化面积的,建设单位须按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

第二十一条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通讯、管网等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影响城镇绿化的,应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必须严格控制。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因临时占用城镇绿地造成树木、草(花)损失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在城镇绿化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树木花草、在树上挂绳挂物、张贴广告、攀折树枝、刻剥树皮、倚树搭棚;

(二)践踏花圃、苗圃、草坪、花坛和采摘花朵:

(三)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及取土、挖砂、采石、放牧;

(四)损坏公园、游园、广场、花坛、行道等园林绿化设施;

(五)破坏园林建筑、栏杆、标志牌及绿化专用水渠、水井、闸门、涵洞等;

(六)其他损毁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城镇绿化的管理部门和维护人员,应负责养护园林植物,维护园林防护设施,及时防治园林植物病虫害。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给予行政处罚:

(一)不按批准的规划建设绿地或建设项目完工后,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按绿地建设费用或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处以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二)临时占用绿地超过批准时间不予退还或竣工后未清理现场,恢复绿地原状的,责令限期退还或清理现场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栽所砍伐树木三倍至五倍的树木,并可处以所砍伐树木价值的三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涉及到损坏树木、绿地、园林设施的,应通知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拒绝、阻碍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滥用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的,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销批准文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城镇绿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0: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1999年3月13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州实行保护森林资源为主,造管并举,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兼顾的原则,依法治林,科技兴林,促进林业发展。森林资源的保护以自然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林为重点,大力开发宜林荒山荒滩,发展油桐、核桃、漆树、板栗、竹子等经济林及薪炭林、生态林、防护林,把林业建成可持续发展的富民兴州的基础产业。第四条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建设和发展的领导,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实行行政首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自治州、县林业部门
    2023-04-24
    201人看过
  •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的林业坚持以营林为基础,以发展为前提,实施分类经营,加速后续资源培育,优化树种结构,提高林分质量,使森林覆盖率达到并保持在70%以上,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乡(镇)林业工作站依法管理本辖区的林业工作。第四条自治县的生态公益林、商品林按其用途和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分类管理。建立生态公益林保护及补偿机制。国有商品林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经营;集体商品林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多种经营;自留山、承包荒山、轮耕地退耕还林的林木及农户种植的其他林木,由承包者或者农户自主经营。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商品林区的宜林荒山进行规划,实行有偿转让,谁
    2023-04-24
    180人看过
  •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藏族自治州城市规划管理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黄政办(2007)116号发布日期:2007-12-21执行日期:2007-12-21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现将《黄南藏族自治州城市规划管理审批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黄南藏族自治州城市规划管理审批工作程序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州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审批工作,落实州委、州政府城镇建设全面发展观,严格规范全州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行为,科学、合理地打造全州民族特色城镇。着力促进全州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海省实施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照州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黄南州城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的通知》(黄政办(2007)30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程序。一、管理审批工作范围全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点是州府所在地及县府所在地城镇的重点项目。重点项目主
    2023-04-22
    243人看过
  • 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毒条例
    第一条为了严厉禁绝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自治州境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尚无明确处罚规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第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农村村公所(办事处)、城镇居民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的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企业事业单位所需禁毒经费自行负担。第五条自治州设立禁毒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本条例规定需劳动教养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实行劳动教养。禁毒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按规定实行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作单独收容和
    2023-04-24
    110人看过
  • 海北藏族自治州女职工产假可以休息多长时间
    海北藏族自治州女职工产假可以休息158天,因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一般产假是98天,而在《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青海省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合计计算产假是158天。一、克州最新产假是多少天克州产假最新天数是98天。国家规定女方产假为98天,符合条件的额外增加60天,最多158天。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二、如果是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三、如果生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四、如果是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五、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二、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产假最新规定158天。《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2023-03-20
    222人看过
  •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矿区、旗县参照执行。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城市绿化工作,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市三区、郊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职权范围,负责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
    2023-04-22
    340人看过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3月20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含河流、天然露头井、地热水、矿泉水、地下潜层水及深层水)。第四条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涝池、水库中的水,属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境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乡(包括镇、民族乡,以下简称乡)水利水保机构负责本乡境内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和管
    2023-04-24
    233人看过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对苍山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苍山是大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州对苍山实行保护为主、全面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第三条苍山保护范围:东坡海拔2200米以上;南至西洱河北岸海拔2000米以上;西坡海拔2000米(由西洱河北岸合江口平坡村至金牛村)和2400米(由光明村至三厂局)以上;北至云弄峰余脉。保护范围的界线,设立界标,予以公告。第四条保护范围按生态功能和保护对象划分为以下三个区:(一)核心区:海拔3000米至极顶;(二)缓冲区:海拔2600米至3000米;(三)实验区:东坡海拔2200米至2600米,西坡海拔2000米和2400米至2600米。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界线,设立界标。第五条在苍山保护范围内活动的一切单位
    2023-04-24
    470人看过
  • 青海省绿化条例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6月1日通过,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绿化,是指在宜林、宜草的区域,因地制宜地植树种草,恢复和增加植被,保护林草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绿化工作,建立健全的投资保障机制和科技保障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林业(园林)、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绿化管理工作。第五条绿化工作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尊重科学,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实行生物、工程相结合的综合措施,封育与植树种草并举,突出生态
    2023-04-24
    479人看过
  • 新宾满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管理、开发、利用土地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土地的管理工作。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手续和变更登记手续,建立土地资源档案。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不得侵犯。第六条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保持自治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并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保护
    2023-06-10
    368人看过
  • 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1994年4月19日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4年7月27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林业,保护、培育、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造管并重,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管理保护好中幼林,发展经济林,合理采伐利用成熟林,提高林业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自治县坚持森林资源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实行限额采伐,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第三条经济林木是自治县的支柱产业。要培育优质果苗、科学种植、优化管理,加快发展经济林木。第四条自治县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林业教育、科研和科技推广体系、依靠科技振兴林业。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
    2023-04-24
    445人看过
  • 鄂温克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自治旗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鄂温克族自治旗自治条例》,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规划、管理、保护、开发和利用土地,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旗依法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坚持对土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相协调,把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放在首位。第四条自治旗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自治旗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城镇的土地;(二)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三)自治旗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给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使用的土地;(四)自治旗人民政府未确认给农牧民集体所有的荒山、滩涂、沼泽、河套等其他土
    2023-06-10
    467人看过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批准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8月4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镇。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四条自治旗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自治旗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对尼尔基镇城市规划实行直接管理。尼尔基镇以外的其他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城市规划管理
    2023-04-22
    105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绿化林带造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进我区绿色通道建设,把我区高速公路建成高标准、高质量的绿色长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绿化委员会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工程(2003-201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3]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绿化林带是指高速公路两旁路肩边缘直至各宽1公里范围内可视第一面坡的宜林地造林绿化。由高速公路路肩边缘往外5-10米为基干林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区高速公路的绿化林带规划、计划、建设、保护、管理,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绿化管理。第三条高速公路两旁铁丝网内侧的乔、灌、草、花植物绿化由自治区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高速公路铁丝外1公里范围内第一面坡宜林荒地的造林绿化,以及坡度25度以上农耕地的退耕还林和疏残林补植改造,由路段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四条基干林带造林绿化资金实行
    2023-06-10
    293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海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交通违章处理费用法律规定是什么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12
      不收取手续费;缴纳的罚款需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而不同,在50-2000元以内。 机动车违章查询方式: 1、到各市各区县交通支大队的办公大厅通过触摸查询终端查询。 2、登录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对外服务网站:找到车辆违章查询,输入车牌号和车辆发动机号,点击查询即可。 3、拨打声讯电话查询。 4、通过编写手机短信查询违章。
    • 贵州自治区文化藏族保护管理办法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16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市场管理,加强对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挖掘、整理、保护和继承,收集、整理、研究、出版民族书籍,培养民族文艺人才,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鼓励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进校园。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遗址、黔东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会址、红军渡遗址、金角洛夫陵墓等革命历史文物、名胜古迹及其他非物质
    • 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产假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6-24
      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
    • 海北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有那些不错的律师事务所?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1-11
      青海省辖西宁市.海东市2个地级市和玉树州.海西州.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等6个民族自治州,共48个县级行政机关。因此,青海省律师收费标准适用于西宁.海东.玉树.海西.海北.海南.黄南.果洛等48个县级地区。青海省律师收费标准:1、按计价方式收费标准:1、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3000元/件(2)起诉阶段:5000元/件(3)审判阶段:6000元/件(4)处理自诉案件:5000元/件。由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具体内容有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11
      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的街道两侧和公共用地内堆放物料、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因建设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或者修建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手续,使用期满或者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无条件拆除,并及时清理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