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某市政府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某政(江)限拆决字(2008)27号《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书》,认为沈某所在的房屋属拆迁范围,现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已过,经查明,沈某无正当理由至今拒绝搬迁。根据某市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下称指挥部)的申请,依照《某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沈某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五日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交拆迁人拆除,逾期不搬迁的,将依法责成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强制拆迁。指挥部已提供某单元201室,建筑面积为110.45平方米,作为沈某的临时过渡用房。沈某不服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出的某政(江)限拆决字(2008)27号《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书》,于2012年5月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沈某认为:某市政府作出的的《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书》在法律适用、程序和事实认定上均存在重大违法之处,严重侵害了原告及亲属的物权和财产权,请求法院撤销。
律师分析:
本案发生在2008年,适用法律仍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故仍允许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本案中,指挥部因某铁路东站枢纽地区天城路以北农转居公寓项目建设的需要,经向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在《某日报》刊登《房屋拆迁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搬迁期限为2008年6月10日至2008年7月9日等内容。
沈某超过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根据《某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超过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2008年7月8日,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要求对沈某责令限期搬迁的申请。市政府在指挥部提出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在组织召开听证会以后,认为《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已过,沈某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根据《某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对沈某作出某政(江)限拆决字(2008)27号责令限期拆迁决定并无不当。
法律解析: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也就是说:
第一,根据现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征收的法律效力,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同时收回。
第二,根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政府在征收决定公告后补偿不到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
第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具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评估时点计算房屋市场价值。
第四,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违法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或诉讼。
第五,房屋征收决定未被确认无效撤销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原产权人在依法搬迁前对房屋只具有一定的占有使用权。但相关行为不具备享有征收补偿的效力。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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