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关企业的义务
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代理人职责,配合海关监管工作,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
(二)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详细记录进出口时间、收发货单位、报关单号、货值、代理费等内容,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接受海关稽查;
(三)报关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受托报关企业名称、地址、委托事项、双方责任、期限、委托人的名称、地址等内容,由双方签章确认;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
(五)对于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及走私违规情事的,应当接受或者协助海关进行调查。
二、证书保管
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一般进出口企业)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发生遗失的,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海关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予以补发。在补办期间,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一般进出口企业)可以办理报关业务。
三、报关专用章管理
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一般进出口企业)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的报关专用章。报关专用章启用前应当向海关备案。
报关专用章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要求刻制。
(一)报关企业报关专用章管理
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标明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应当只有1枚。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一般进出口企业)报关专用章管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一般进出口企业)的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国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通用,有多枚报关专用章的,应当按照次序注明编号。
四、报关员管理
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一般进出口企业)所属的报关员离职,应当自报关员离职之日起七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报关员未向报关单位交还报关员证件的,应当在报刊声明作废,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一般进出口企业)报关委托限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一般进出口企业)不得委托未取得注册登记许可、未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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