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上二手房买卖,大多委托中介居间交易,众多中介有着一条不成文约定,信息资源共享,相互协作服务,若完成了房屋买卖交易,佣金按事先比率获取。近日,静安区法院对一起两家房产中介索讨佣金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上海博优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以下简称博优所)向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返还佣金40300元。
两家中介合作完成房屋交易
案外人陆某经中原公司居间,拟购买本市一处房屋,并签署了《佣金确认书》,同意向中原公司支付佣金40300元,约定该款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支付。但该处房屋却由业主独家委托博优所挂牌出售。去年8月8日,陆某与业主及博优所签订了《委托购买居间合同》,约定委托博优所购买该房屋,房屋购买总价款403万元,中介服务费为房屋总成交价1%。当日,陆某还与博优所签署了《服务费确认书》,同意支付服务费40300元,约定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日支付。
2010年8月18日,由中原公司作为居间介绍方,陆某及房屋业主一同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转让成交价为403万元。合同签订后,陆某于8月下旬向博优所支付了佣金40300元。
同年9月21日,在中原公司陪同下,房屋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11月1日,博优所协同买卖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
博优通吃买卖双方佣金
房屋买卖交易完成后,中原公司却没有收到居间费,因此曾向陆某主张佣金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审理中,中原公司当庭递交博优所雇员刘某与中原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合作协议》,约定房屋及出售方信息由博优所提供,购买人陆某信息由中原公司提供,双方总共向出售方、购买人收取实际成交价2%的居间服务费,即80600元;分别由博优所和中原公司各收取40300元。
博优所曾在该起居间合同案中当庭表示,对《房地产居间合作协议》上的合同专用章无异议,公司已向双方收取了佣金,但表示对协议并不知情,签署该协议的员工刘某已在2011年元旦后辞职。2011年6月末,法院驳回了中原公司向陆某主张佣金及滞纳金的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中原讨回应得佣金4万元
今年9月下旬,为讨居间费的中原公司又把博优所告上法院,认为陆某购买涉案房屋,是通过中原公司居间介绍,且根据中原公司与博优所达成的协议,约定陆某支付的佣金应由中原公司收取,但现在却被博优所收取,要求博优所返还其收取陆某的佣金40300元。
法庭上博优所辩称,陆某与出售方经本公司居间达成房屋买卖、完成过户交易,买卖双方的佣金均应由本公司收取。博优所否认与中原公司签署过《合作协议》,认为与中原公司没有合作关系,不同意诉求。
法院认为,在中原公司提供的《房地产居间合作协议》上盖有博优所合同专用章,且博优所在此前的居间纠纷案审理中,对合同章无异议。而本案审理中,博优所却对合同签章再持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房地产居间合作协议》签署人刘某系博优所雇员,协议确认了中原公司收取购买人陆某佣金,博优所收取房屋出售人佣金的约定。在上述房屋买卖交易中,中原公司和博优所均提供服务,因此,法院认定中原公司提供的《房地产居间合作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博优所收取的陆某佣金40300元应归属中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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