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有哪几种形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4:13:19 219 人看过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直接以出让方式买卖集体土地

在这种类型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往往以出让人身份,直接与受让人一方签订土地所有权出让合同,约定将一定面积的耕地或其他土地一次性卖给受让人从事非农建设,并收取一定金额的地价款,而该合同未经土地主管部门的审批。有时出让人与受让人连书面合同都没有,直接在收取一定地价款后将一定面积的土地划转给受让人从事非农建设。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转让方式买卖集体土地

这种类型的转让,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已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取得了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获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但自己未进行任何投资,亦未办理任何报批手续,直接将该非农建设用地转让给他人,牟取高额差价款;二是集体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未能获得合法的用地许可,擅自将农业用地以非农建设用地的形式,转让给他人从事非农建设收取转让地价款,这种形式同出让有类似之处,区别在于在转让行为发生之前,往往事先就已经将农业用地性质先行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再行转让。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出租的名义,将土地使用权变相转让给他人

这是当前集体土地非法流转的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往往与用地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年限为30-50年,甚至更长租期,由用地人一次或数次交清租金,从而获得该幅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期限内的用地使用权。

谢商华委员:完善村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应当修改,改变村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在法律地位上与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平等地位的地位。民建四川省副主委、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商华委员在介绍提案时说,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颁布后,已经五次修订,但各地突破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现象较为普遍,中央政府不能老是充当救火队角色,应该通过明晰、确认、完善村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物权权能,明晰集体所有土地的物权主体,从法律上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对土地的权利。

谢商华说,宪法规定的村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在土地管理法上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其物权权能不明晰,其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受到诸多的限制如不能转让、抵押、投资入股等,使得村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财产权性质无从体现,出现了集体所有的耕地可以被地方政府随意征收征用问题,还诱发了高房价、高地价现象。另外,补偿标准规定不合理,甚至出现了在同一个城市、同一个区县甚至同一个乡、村组都大相径庭的情况。尽管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有关土地争议可以采用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司法处理等方式,但实质上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的有关制度和机构并未真正建立,所应起的疏导、调解、解决纠纷的作用不甚明显,土地争议的解决机制很不健全。

谢商华认为,在修订中应当通过改革征地制度,明确界定征地公共利益的含义,对补偿原则、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利益分配制度和征地补偿程序等予以修订,健全村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明确规定政府及土地管理行政部门的土地管理职权、职责和对土地执法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健全土地争议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及机制,明确土地争议的解决渠道,界定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司法处理各自处理的争议范围,保障土地权利救济渠道畅通有效。并从制度上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健全耕地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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