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分公司负责人有影响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30 13:26:54 139 人看过

一、做分公司负责人有影响吗

1.在涉及到民事责任层面,当分公司负责人对于他们个人以及公司董事会、监察委员会及高级管理层的违法违规行为所导致的公司财务损失承担一些赔偿义务时,依据《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公司应以其自身可支配的财产范围内来负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如果真正的掌控者在操作公司运营时牵涉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在诉讼过程中试图隐藏、挪动资金,亦或是在未经充分法律程序清算的情况下擅自处置财产等违法行为,那么分公司负责人势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当讨论到刑事责任问题时,我们看到一些法律条文已清晰地规定了某些罪行,除了对单位进行惩处之外,也可能对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处以为期的刑事责任。

若公司的实际决策者利用公司作为工具实施金融犯罪行为,尽管分公司负责人并没有直接参与这些犯罪,但是如果他们在得知实控者利用公司从事犯罪活动后,未能采取任何措施去阻止或放任实控者继续侵犯公司利益的行径,那么即使他们和名义法定代表人签订了“分公司负责人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无需承担相关责任”的口头协议,这个所谓的协议在法律面前也是无效的。

类似的协议只能在协议缔结双方之间产生影响,而无法在法律意义上具有外部效能。

3.从保护人员自由的角度来看,当公司面临破产程序、被债权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或拖欠税款等特殊情况下,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会遭受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

例如,他们可能被列入黑名单、被限制获取贷款和享受各种便利的生活方式等方面的权益。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分公司负责人承担责任吗

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对外承担责任,只是相当于总公司一个部门。分公司是企业主体形式中一个特别的存在,其虽无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对外却往往有独立经营资格,须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对外经营,而分公司的负责人,相应亦是属于法定登记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了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追加其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分公司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吗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分公司的主管人员在实质层面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性质等同于担任总公司某个部门的职责角色。

分公司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企业主体方式,尽管并不具备法人独立地位,然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它们却常常拥有较为明确、独立的业务资格,因此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对外经营活动。

在此背景之下,对于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而言,他们自然也应该纳入到法定注册的责任范围内。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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