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
减刑、假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均对减刑假释过程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对实体问题享有裁判权,检察机关则依法行使监督权。但从司法实践看,应然与实然之间差距甚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权有被逐步架空、逐渐形式化的倾向。具体来说,目前执行机关对犯罪人表现评价的各种方法中,广泛运用的是百分考核制,即主要是从思想表现和劳动表现两大方面进行,其中每项内容复分为不同子项,且实行每日记载、每周检查、每月总结、每季评比、半年初评等。但是作为减刑、假释的裁判机关、监督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这些考核的数据以及标准,乃至考核的过程均不知情。而这些数据形成的过程以及要证明的对象即事实本身的真实性恰恰是裁判权行使的根据、监督权行使的对象。有鉴于此,在减刑假释领域引进新的制衡措施意义重大。所以在减刑、假释制度中应普遍实行公开听证制度。
一、减刑假释制度中实行公开听证的法理基础。听证制度源于英美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包括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和司法听证。
自然公正原则包含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听取对方的意见;二是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它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作为司法审判活动的必经程序,称为“司法听证”,即在司法诉讼过程中,法庭为了获取或证实某一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有关材料或意见,听取有关当事人的陈述,审查证据和证人的一项程序。从其使用过程来看,主要是通过一系列诸如受到裁判结果影响的人应充分而有意义地参与裁判过程、控辩双方应受到平等对待、裁判应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形成、程序应当及时地产生裁判结果等程序性规则来保障实体的公正。减刑假释作为一种刑事司法程序,理应符合司法程序的一般原则,遵循保障程序公正的各项规则如程序参与原则、中立原则、程序对等原则、程序理性原则、程序自治原则、程序及时和终结原则等。而听证制度恰恰是为公正而生。也即正是在对程序公正的追求上,听证制度为减刑、假释制度最终发挥其理想效果奠定了坚实的程序保障。换句话说,听证制度通过保障减刑、假释具体程序的公正,进而实现减刑、假释中蕴含的实体正义。
二、尽快制定统一的听证规则。目前实践中一些减刑、假释案件尝试适用了听证制度,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听证制度在减刑、假释案件中的适用面过窄,目前几乎仅适用于职务犯罪人员的减刑、假释。由于全国尚未制定统一的听证程序规则,各地仅仅根据自己需要而制定试行规则,缺少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不服时的救济途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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