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江城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核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17:21:38 236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具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2)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宜的资金、技术、人员;3)具备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4)所提供材料真实、齐全;5)驯养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而且合法。

二、办理材料

按驯养繁殖内容填写,一式两份

以单位名义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及手指模印。

提供场地所有权证明或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提供物种买卖合同、卖方身份证明材料和《经营利用证》的复印件,其中物种来源属于外省的,还应提供《水生野生动物运输证》复印件;若物种来源属于进口的,提供进口批文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阳江分厅(http://www.yjbs.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颁发《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如发现存在重大疑问,难以作出行政决定的,应进行实地核查、召开专家组评审等特别程序。

4.领取结果。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收件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颁发《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如发现存在重大疑问,难以作出行政决定的,应进行实地核查、召开专家组评审等特别程序。

领取结果。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310号9楼市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江市海洋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修改)(2000年)

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一条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三)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下列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一)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二)五十公顷以下的填海、一百公顷以下的围海工程项目;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四)可能造成跨市海洋环境影响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从其规定。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5年)

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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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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