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8:18:37 269 人看过

财建[2004]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抑制城市盲目扩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为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我们制定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市(地、州、盟)、县(市、旗)从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比例划出的专账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地、州、盟)、县(市、旗)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并将其中不超过30%的资金集中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使用。上述两个比例确定后,分别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联合发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另行发布。

第五条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市(地、州、盟)、县(市、旗)财政部门应分别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规定的标准和用途足额划缴及使用,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并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第六条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取消“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后的土地出让金。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支出”下增设一款8503款“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反映用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安排的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第七条市(地、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按季统计土地出让面积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城镇土地等别、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缴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并按照专账管理的原则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由财政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按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本市(地、州、盟)、县(市、旗)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低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70%部分)缴入同级国库;将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集中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高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30%的部分)按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级国库。

从土地出让金划缴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

从土地出让金划缴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对应所在城镇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土地开发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及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

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基本农田建设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具体包括: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的建设;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等。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建设。

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下达、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的编报、汇总、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行确定。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的监督,保证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优先足额划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专账。

第十一条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提取比例、预算管理、支出范围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外,可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对于违反规定的,除通报外,对提取比例不足的,负责督促其限时足额划入,督促未果的,依法强行划入专账;对于违反专账管理的,负责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对于违反支出范围的,除负责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纠正外,应将超出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的资金收回专账;对挪用专账资金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缴,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30日 22: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出让金相关文章
  • 德宏州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农业土地开发的重大决策,确保我州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根据德宏州实际,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定为:潞西、瑞丽两市出让土地按每平方米7.5元提取,梁河、盈江、陇川三县出让土地按每平方米4.5元提取,作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缴、管理、使用原则。鉴于德宏农业基础薄弱,地质灾害防治任务重,本着集中全州财力办实事,见实效的原则,州、县市财政部门根据日常办理的出让合同的土地面积,按上述标准,将属于州、县市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低于70%),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统一纳入州级“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出让金”专户,集中用于全州的农业土地开发和地质灾害防治;将应该缴入省级国库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高于30%),按就地入库的方式缴入省国库。三、所收的州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缴入州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户管理,根据州国土资源局
    2023-05-05
    321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通知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如果领导干部继续搞个人审批,无论有没有钱权交易的行为,都属于违反纪律。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表示,将严厉追究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通知》指出,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规避招标拍卖挂牌,仍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的;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先行确定地价的;对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违纪违法行为,都要严厉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要意义。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并将其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制度和行政纪律,切实抓
    2023-05-05
    165人看过
  •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挂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减少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城镇工矿用地、缓解土地瓶颈制约的有效手段,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我省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的重要内容。各地必须高度重视、深刻领会,把挂钩试点工作作为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二、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申报、开展挂钩试点工作。请各地级以上市成立由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建设、规划、农业等有关部门参与的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在辖区内开展农村居民点、废弃工矿等建设用地拆并及整理复垦潜力专项调查,选择有条件的辖县(市、区)申报试点,推进我省试点工作。三、申报参加试点的各地级以上市,请在专项调查的
    2023-06-10
    375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印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是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的法律凭证,其记载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证土地登记公信力,规范土地证书管理,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6年下发了《关于印发〈印制土地证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6〕国土〔籍〕字第14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土地证书的印制、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从执行情况看,绝大多数地区能够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土地证书的印制和使用管理,保证了土地登记结果的规范化和公信力。但也有极少数地方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擅自印制、购买假土地证书,致使不具法律效力的假土地证书流入社会,严重损害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的印制和使用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障土
    2023-06-10
    251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在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过程中,为了解决好法律适用性问题,依法准确、及时、有效地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法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依照下列原则处理:1.根据原土地管理法规定,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但根据新法规定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原土地管理法;2.根据原土地管理法规定,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但根据新法规定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新法;3.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和新法的规定,均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二、新法实施前发生的非法占地行为,在新法实施后继续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构筑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依照新法处理。三、新法实施后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一律依照新法处理。四、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与原
    2023-06-10
    372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战略,是推进我国城镇化的重要途径,也是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有效途径。但是,在目前小城镇建设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布局过于分散、土地利用粗放、违法使用土地、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在保护耕地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妥善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促进小城镇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各地在小城镇建设中,要认真贯彻“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规模适度,注重实效”的精神,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到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建制镇、村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制镇和村镇规划的建设用地总规模要严格控
    2023-06-10
    87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继续教育内容和要求第三章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四章继续教育工作的考核第五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现将《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土资源部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土地估价师业务素质,保证执业质量,促进土地估价行业的持续发展,使土地估价师的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是指为不断提高土地估价师的专业技术和执业水平,使其本身的知识和技能持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加深所进行的进修、培训、研讨等业务活动。第三条接受继续教育是土地估价师的权利和义务。土地估价师必须按本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第四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在国土资源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的组织
    2023-06-10
    99人看过
  •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土地出让金预算收支内部管理程序》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现将《土地出让金预算收支内部管理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连市财政局二○○四年七月八日土地出让金预算收支内部管理程序为加强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明确局内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程序。一、土地出让金年度收支预算的编制和审核,由预算处和土地收益处负责。土地收益处负责对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上报的土地出让金年度收支计划进行初审后,送预算处审签上报或下达。纳入年初预算用于基本建设及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支出计划的编制,由预算处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二、土地出让金的入库确认工作,由土地收益处和国库处负责。按《大连市土地出让金收入缴库办法》的规定,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将中标开发企业保证金、中标开发企业将土地出让金的差额缴入国库后,由国库处将“一般缴款书”第五联送土地收益处。土地收益处应每月与国库处对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入库情况核对一次,必要时可随时核对。土地收益处在市政府规定时间内对已缴清土
    2023-04-22
    362人看过
  •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与管理,通过对有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产业化运作,进一步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明确回收资金的用途和管理使用程序,我们制定了《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省财政厅。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省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有偿使用和管理,积极探索土地整理项目产业化,积累土地开发整理事业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经济效益,促进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经济发展,依据省政府《海南省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琼府[2001]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土地开发整理的不同性质决定资金的管理使用方式,将
    2023-04-22
    133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依法纠正和遏制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行为,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主动工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凡未上报或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尽快编制和上报实施方案,并尽快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汇报,在9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督促各地加快征地实施工作进度,确保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能够及时形成供地条件,保障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用地的供应。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
    2023-06-12
    159人看过
  • 土地出让,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凡在市、县、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等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由于现实经济生活中土地使用的复杂性,为保证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及时足额征收,税法根据土地使用者的不同情况,对纳税人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2023-05-08
    428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强化闲置土地管理,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配置,防止新的土地闲置,国土资源部最近发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1999〕第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为保证该《办法》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8〕72号)精神及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虽已发建设用地方案图,但逾期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用地,所发建设用地方案图一律废止。二、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未按期开发建设的闲置土地,从确认闲置之日起,每年按地价款的10%征收土地闲置费。三、对至今闲置未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必须最迟于1999年12月31日之前向市规划国土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凡逾期不申报的,市规划国土局将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四、已列入收地范围的闲置土地,市规
    2023-06-10
    73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领导干部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活动中的行为,防止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发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及资金管理,坚持以“项目管理”为龙头,“资金管理”为核心,“制度建设”为保障的原则,按照“抓紧、抓细、抓实、抓好”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严格管理。第三条项目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按程序办事。项目的申报和立项,要坚持逐级上报,省级排序,集体决定;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信。严禁项目申报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到主管部门拉关系、走门路、跑项目;严禁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切实杜绝不正之风。第四条国土资源部建立窗口办文制度,设专门窗口受理项目报件,项目实行一年一报和一年一定制度,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报送;建立项目审查人责任制度,项目审查经办人员要恪守客观、
    2023-06-10
    64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一、审查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上(含600公顷)从事种植业、林业(不含专门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沙化土地的治理活动)、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用地。二、审查原则(一)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二)依据规划,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三)科学、合理、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四)依照规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三、审查依据(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二)国家有关经济政策。(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专项规划。四、审查内容(一)土地
    2023-06-10
    60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出让金是获取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费用。土地出让金又叫土地增值收益,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用途改变,在经济上得到现实补偿的需要,在成本价格的基础部分之上所获得的土地所有权收益。... 更多>

    #土地出让金
    相关咨询
    • 关于国土部会土地使用权确认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15
      1.严格划分宗地。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意。 2.准确界定土地登记用途。 3.规范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点。 4.规范储备土地登记。 5.规范土地抵押登记。 6.进一步明晰有关超面积宅基地登记政策。 7.严格土地登记统一管理。 8.依法审查土地登记申请资料。 【法律依据】
    • 用于农村租赁土地使用的土地出让纠纷怎么办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18
      农村租赁土地使用纠纷注意事项: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案件的受理与管辖。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土地使用权租赁为标的的民事权益纠纷,均应作为民事案件,一律由民事审判庭或人民法院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符合我国《》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符合该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开发商对于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是否有必要进行土地使用的管理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22
      我国根据土地用途,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荒地是未经开发利用的荒芜土地,属于未利用的土地)。对未利用地的管理,《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对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
    • 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关宅基地问题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19
      农村宅基地使用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
    •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是多少?
      广东在线咨询 2021-11-04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住宅用地全国统一实施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公益事业性、其他用地全国统一实施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娱乐用地全国统一实施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