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审查不妨从三处着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6:22:51 174 人看过

证据审查能力的高低决定着案件质量的优劣,作为承担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重任的检察官,严格审查证据至关重要。

在日常办案中,我们发现,由于检察人员“角色不清、能力不足、责任不强、把关不严”等因素,以致在证据审查中存在着“应排除的不排除、能补充的不补充、该发现的未发现、当纠正的不纠正”等现象,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运用“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由点到面”的审查方式,“层层进阶、步步为营”,才能最终实现证据的“确实、充分”。

一、以点为基,由表及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七大类,因此,应根据不同证据的特征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查,例如,对物证、书证的审查,除了审查二者是否为原件以及复制件是否具有证明效力之外,因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分别证明案情,故对物证应重点审查其外形、属性,对书证则应重点审查其记载的内容;对证人证言,可从证人的辨别能力、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是否存在作伪证的可能等方面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可从讯问时间、地点、权利义务是否告知、有否存在刑讯逼供等方面进行审查;对鉴定结论,可从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质,送检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鉴定方法是否科学等方面进行审查;对勘验、检查笔录,可从勘验检查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否制作笔录等方面审查;对视听资料则须辨别真伪,查明其来源和制作过程,审查其能否直观反映案件内容。

审查单个证据之后对其进行科学归类在整个证据审查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实践中,一些证据归类需要仔细分析,例如,辨认笔录究竟是列为书证、勘验笔录还是言词证据,情况说明应当属于哪一类证据等等,这都需要检察人员进行分析。对于情况说明的归类,不宜一概而论。情况说明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侦查或者审查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问题,对案件发生、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经过、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等情节的阐述性说明,尽管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没有直接联系,但其中往往隐含了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事实,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正确规范使用情况说明很有必要,笔者认为,应按照其内容分别纳入不同的法定证据种类。例如,关于案发经过、到案情况的情况说明,宜纳入书证范畴,检察人员应仔细审查该情况说明是否符合书证的要件,所记载的内容中关于案件线索来源、犯罪嫌疑人到案过程及各犯罪嫌疑人到案的相互关系表述是否清楚;又有一些情况说明是对勘验检查过程的说明,则应转化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勘验检查笔录;还有一些情况说明用于对某些辨认过程的说明,此时则应根据不同的辨认主体转化为不同的言词证据。

二、以线为纲,由此及彼。对于任何一个证据,如果只就其自身来审查,往往难以辨别其真伪和确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如果将其与其他证据加以对照、印证,并进行综合分析,从相互间的联系上进行对比审查,就可以发现问题,辨别真伪。因此,对证明同一事实的同类证据前后的变化进行对比分析,和对证明同一事实的不同类证据进行对比,审查其是否相互印证,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很有必要。

首先,要审查证人、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同一案件事实作出的多次陈述或供述,如果陈述、供述内容前后不一致,或者过分一致甚至是一字不差,都应引起检察人员的怀疑。例如,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不一致的,检察人员应当仔细审查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和漏洞,程序是否合法,翻供是因为刑讯逼供还是看守所管理不严引起的串供,抑或是犯罪嫌疑人恶习较深,出于包庇他人的心理蓄意而为。另外,发现犯罪嫌疑人前后供述完全一致,不但没有矛盾,而且连犯罪的细节、口气都一致,这同样应当引起检察人员的注意,很有可能是侦查人员不客观记录证据,或是各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串供。仔细审查这些矛盾,还可发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线索。

其次,要审查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是否形成锁链。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勘验、检查笔录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进行对比分析。对情况说明的审查,检察人员不仅要审查情况说明本身是否符合相关要件,而且要核对情况说明的内容是否反映在犯罪嫌疑人或同案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等案件证据材料中,如果一致则可采信,反之则不宜采信。

例如,检察人员在审查盗窃案件时,可能会遇到多种类别的证据同时证明一个盗窃事实:大多盗窃案件都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在盗窃对象为非现金的情况下几乎都具备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绝大部分有被害人陈述,同时指纹、掌纹等痕迹鉴定日益增多,勘验检查笔录、物证书证在盗窃案件中有一定的比例,视听资料尽管所占比例不大,但当盗窃发生在宾馆、商场和金融机构等场所,就很可能被录像设备记录,形成视听资料。此时,“由此及彼”的审查显得尤为重要。检察人员可通过比较勘验检查笔录的记载、对涉案物品的检查提取的相关痕迹以及鉴定结论中对赃物的鉴定中反映的情况,与追回的赃物、作案工具以及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留下的指纹等痕迹,验证各类客观性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疑点。同时检察人员还要审查客观性证据与言词证据之间是否能相互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之间有没有实质性的矛盾等。

三、点面结合,系统审查。这一阶段的审查是对全案证据进行整体审查、全面分析、综合认证,最终认定案件的性质、情节、手段、后果等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要求证实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每一个证据都滴水不漏,无懈可击。一般而言,自相矛盾者应属假证,两证矛盾者必有一假;与众证矛盾者多属假证。这一分析在公诉人法庭上发表公诉意见书时可以使用,能反映出检察人员的综合归纳能力。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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