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对于已完成的建设工程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约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如果质量不合格的,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建筑施工纠纷案件要提供的证据是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以及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一、建筑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七条以及九十八条以及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建筑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对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一旦依法解除,权利人则无权再依据合同约定来主张若不解除合同的可得利益的理论,对于合同如果履行的可得利益,不应当属于赔偿的范围。
二、建筑施工纠纷案件要提供什么证据
建筑施工纠纷案件要提供的证据是:
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社团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如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工程量等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4.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三、建筑施工纠纷的解决方式
建筑施工纠纷的解决方式有以下几种:
1.和解,是指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和解解决纠纷。事实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绝大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和解解决。
2.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第三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方法。这里讲的调解是狭义的调解,不包括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在审判庭和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
3.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纠纷发生后又无法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则应及时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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