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1:55:10 168 人看过

根据1988年7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作从1988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城市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租住公有住宅的住户不交土地使用税,居住自购的商品房住宅、私有住宅者都应依法缴税。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更合理地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在国家、单位、个人三者间的分配,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固定税额征收。购房者使用的国有土地不仅仅是住宅外墙皮以内的建筑面积,还包括院、公共走道等等。每个住户在一幢住宅楼宇中均摊一份实际占地面积计税,税额的测定和均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组织测量,取得科学的依据,通过立法执行。为能使住户合理地负担税赋,国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城市规模的大小分别规定不同的税额。按每平米税额计算,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3元—8元,县镇、建制镇、工矿区0.2—4元。有些大城市按用地功能计算税额,如上海市的住宅用地每平方米0.5—7元。一些落后的边、远、老区城市,经批准可适当降低税率,但最低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纳税下限的30%。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分期标准为半年、一季等等)。税收工作由当地税务部门负责,缴纳期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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