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一、假冒伪劣产品都有哪些?
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2)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失效、变质的;
(7)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8)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10)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11)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12)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13)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14)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15)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16)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17)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伪劣产品包括哪些
所谓伪劣产品,从广义上而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这里的产品,应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筑工程。即除了建筑性以外的一切伪劣产品,不管是工业用品还是农业用品,不管是生活用品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还是没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都可能包括在本罪的伪劣产品之中。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包括: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致使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以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等;
(2)伪造产地或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3)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4)属于国家明令规定的淘汰产品的;
(5)伪造检验数据或者检验结论的;
(6)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7)产品或其包装不符合要求的,如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没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限期使用的产品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但裸装的仪器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没有警示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或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的等等;
(8)失效、变质的等等。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对象的伪劣产品,不是属于上述广义上的伪劣产品。成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只能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不合格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等等。如果不是生产、销售上述实质上的伪劣商品,虽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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