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二、适用对象
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在我市办理(或接受委托办理)生育证:
1.女方户籍在我市的夫妻;
2.女方户籍在外市,男方户籍在我市,女方计划生育信息属于我市管理的夫妻。
三、办理单位
办理生育证以乡(镇、街道)为受理单位,以县(市)区为审批单位。
1.女方户籍在我市的,可由女方户籍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受理,所属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其中,女方户籍地与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地不一致的,原则上采取委托的方式,优先由女方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地(男方户籍地或女方单位属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受理,所属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2.女方户籍在外市,男方户籍在我市,女方计划生育信息属于我市管理的,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由女方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地(男方户籍地或女方单位属地)的乡(镇、街道)受理,所属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3.为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凡是外市委托我市办理,或者我市内部县(市)区之间相互委托的,不再要求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我市委托外市办理的,按照外市要求办理委托手续。
四、所需材料
申办生育证所需材料为5+X。5即: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四张二寸近期合照、三份《济南市生育证审批表》(附件1)。X即: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二孩特殊情形的《申请生育证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2)。
五、办证程序
1.确定受理单位。当事人根据本规范的第三条确定受理单位。其中,需要办理书面委托手续的,当事人(女方)可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女方户口本(户籍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具《办理生育证委托书》(附件3)。
2.开具基础证明。①当事人按照要求填写一式三份的《济南市生育证审批表》,并在对应位置分别加盖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的公章,证明各自的婚育情况。②当事人根据自身实际,按照《申请生育证的其他证明材料》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3.提交申报材料。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直接或通过村(居)、单位计划生育负责人向受理乡(镇、街道)计生办提交申办生育证所需的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受理单位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所需的全部材料和具体要求。受理乡(镇、街道)计生办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初审、公示完毕,经办人在《济南市生育证审批表》上签字,加盖乡(镇、街道)计生办公章,与审核过的材料一并上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4.审批发证。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乡(镇、街道)计生办上报的生育证审核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者发放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者出具《生育证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附件4)。
六、退证、补证与收回
1.退证。对已领取生育证后决定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到原发证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退证手续。退证后可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据此享受独生子女的相关待遇。
2.补证。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且在二孩出生前提出申领要求的,应按规定程序给予审批办证;二孩出生前未提出生育证申领要求的,不予发放生育证,按违法生育处理。已办理生育证但在生育前遗失的,可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备案后为其补发生育证,发证时间不变,但要在发证单位盖章处注明补发字样。遗失时已生育的,不再补发生育证,如有需要发证机关可开具相关证明。
3.收回。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生育证的,经调查核实后,原生育证收回或作废,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办证人员有主观过错的,经调查核实后,追究办证人员的责任。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有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法流引产行为,经调查核实的,不予办理生育证;已办理生育证的,原生育证收回或作废,不再安排生育。
七、其他
1.生育证有效期5年。5年内未怀孕的,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长有效期手续,并进行变更登记。生育证逾期未延长有效期的,自动失效。办理生育证未怀孕而跨省迁移的,应遵守迁入地的相关政策规定。
2.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生育证时,应在生育证上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发证机关单位印章,同时填写办理登记表。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6月5日前将上年4月至当年3月发放生育证的总数上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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