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怎样的?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不是法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特征是怎样的?
1、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的工资形式采用的是以小时为计算单位的计时工资制.
2、劳动者在同一用工单位每日或每周累计工作时间短。
3、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关系的终止具有随时性
三、劳动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人雇主等;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
(2)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以劳动行为作为劳动合同标的,要求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本身便是劳动合同的目的。
(3)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完成再生产的过程:劳动力有自然老化的过程,劳动力还有本身再生产的特征。劳动者自身老化的需求和劳动力再生产的需求都需要以劳动者的劳动来满足,因而成为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
(4)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确立劳动关系,使劳动过程得以实现。
(5)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从属性和非强制性: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时,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时间安排,必须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其劳动过程,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指示。但需强调的是,劳动者的人身不能强制。
事实上,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就类似于临时工,因为职工每天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平均是不超过4个小时的,工资也是半月发一回,所以,相较于全日制用工关系中的劳动者,用工方式非常灵活,只要协商一致,随时都能解除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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