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实施范围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地区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不含工业厂房中的生产车间及附属设备用房)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严格履行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一)中心城区(包括城八区、回龙观地区、北苑北地区);
(二)新城规划区(包括十个远郊区县、亦庄开发区);
(三)乡、镇规划区(政府所在地);
(四)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新农村项目中属商品房开发性质的部分。
二、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指标标准
(一)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指标
目前,应严格按照我市《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中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指标规定的比例对建设项目提出配套建设人防工程要求。
(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标准
人防工程的易地建设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中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降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条件,不得随意扩大易地建设费减免的范围。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的标准收取,不得随意折减。
三、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职责分工
(一)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应由市民防局负责办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咨询服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
1、位于中心城区(包括城八区、回龙观地区、北苑北地区)的建设项目;
2、市级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的建设项目;
3、国家及市政府折子工程、重点工程、机要工程;
4、地铁工程、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驻京部队建设项目;
5、远郊区县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单体建筑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区域建设项目。
(二)
市民防局审批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区县民防局负责办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咨询服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各远郊区县民防局办理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文件应报市民防局备案。
全市所有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均由市民防局办理;所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专项技术审查均由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办理;所有人防工程认可均由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办理(亦庄开发区的人防工程认可办法另行制定);所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均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
-
上海市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488人看过
-
北京市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审核)申报办法
371人看过
-
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
496人看过
-
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实施范围
276人看过
-
北京市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规定[已被修正]
175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修正)
64人看过
工业厂房是指直接用于生产或为生产配套的各种房屋,包括主要车间、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用房。 工业厂房房产税税率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额1.2%,出租房屋房产租金收入12%;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 更多>
-
建设工程审批延期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22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自核发选址意见书(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自核定规划条件和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二年内办理其他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期满后原批准、核定、审定文件失效。上述文件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一年。
-
北京市节能车辆审批规定湖南在线咨询 2022-01-30本市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节能评估,并按规定报市和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检查节能评估及其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将落实情况报送原审查部门。未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
-
市政工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基本规定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06施工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处罚程序如下: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职权或者当事人的上诉、指控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认为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条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检查。 调查案件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
-
北京市民用建设规划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22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的地理气候条件,优先选择太阳能、浅层地能、水能、生物质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利用不少于1种的可再生能源。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技术设计,并按照技术标准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
-
北京市城市建设及往期规划审查内容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3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查:(一)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二)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三)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要求;(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的要求。近期建设规划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提出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