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0:42:31 432 人看过

一、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条件

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2、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二、收养孩子需要哪些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当事人自愿达成收养合意后,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在订立收养协议之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时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时,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收养协议的要提交收养协议,收养人还应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健康等其他情况的证明。办理登记的民政机关经审查后,对证件齐全,符合收养实质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书。另外,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公告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的必经程序,只有在公告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民政部门才能予以登记。

三、事实收养有哪些情形

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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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8日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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