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二审案件开庭的准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14:10:09 264 人看过

在实践中,死刑二审案件一般在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开庭审理,属于异地办案。法官、检察官、律师、证人、鉴定人等都要参加,开庭的成本较大。因此,合议庭应当在二审开庭前认真做好准备,确保一次开庭成功,防止节外生枝而再次兴师动众。合议庭要认真阅卷,拟定庭审提纲,确定庭审的重点和方式,及时通知当事人和所有诉讼参与人参加。要考虑有无可能导致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若有应当解决后才决定开庭。对于一方或者双方申请新的证人到庭作证的,或者要求重新鉴定的,也应当在开庭前解决,以免在开庭时提出造成被动。对于当事人故意在开庭前不提出要求,开庭中才提出并影响诉讼进行的,可以不予准许;对于二审才发现的新证据,应当开庭前送达另一方,必要时要组织双方交换意见,有重大分歧的要庭前解决,防止到开庭时一方搞证据突袭、一方要求延期审理的情况发生。要在开庭前搞清楚被告人是否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行为,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检举、揭发等立功行为的,要记录在案,庭审结束后转有关部门核查,一般不要中断庭审。

在刑事诉讼中,有两个问题必须引起法官高度警惕:一是刑讯逼供,二是司法鉴定结论。中外司法实践表明,刑讯逼供获得的假口供和错误的司法鉴定结论是导致错判、错杀的罪魁祸首。我国近年来发现的佘祥林、杜培武等死刑错判案件,无不是刑讯逼供或虚假的鉴定结论惹的祸。所以,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一定要把查清案件中有无刑讯逼供作为审理内容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在主要以言词证据定罪量刑的案件中,在根据言词证据查找到其他证据的案件中,在没有直接证明犯罪的物证、书证和鉴定结论的案件中,在已经发现有刑讯逼供嫌疑的案件中,合议庭须认真审查口供、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必要时应传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要分清刑讯逼供和被告人狡辩的界限,对于被告人一审认罪,到了二审以后翻供并称一审的司法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的,要根据言词证据的形成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及被告人的身体状况,并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作出判断,不能简单地在法庭上读一下有关部门的声明了事。既不要轻视被告人的二审翻供,也不要轻信被告人的二审翻供。

死刑二审案件开庭时要高度重视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对鉴定结论的审查采信问题。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以后,除了侦查部门和检察部门还保留鉴定机构从事侦查工作所必须的鉴定业务以外,其他鉴定机构实际上社会化了,当事人可以自己委托社会上的鉴定机构作涉及案件处理的司法鉴定,就像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一样。这项改革的初衷是想改变刑事司法鉴定长期以来主要依靠公安司法机关自侦自鉴、自诉自鉴、自审自鉴的传统做法,实现司法鉴定的多元化和社会化,保障司法鉴定的公开性、中立性和公正性。但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社会化改造以后,他们需要依靠市场养活自己、发展自己,在监督管理不到位、行业管理又跟不上的情况下,就可能出现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惟利是图、谁给钱就帮谁鉴定、谁委托就为谁说话的弊端,不负责任鉴定、虚假鉴定、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以及有钱的争相鉴定、没钱的都不鉴定等现象就很难避免。

这种情况如果出现在死刑案件中,就会给司法公正带来极大的威胁,因此,二审开庭需要特别重视对案件中的鉴定结论的审查采信。鉴定结论形成不合法的,不能采信;鉴定结论的内容有疑问的,要通过鉴定人出庭和法庭质证予以澄清;需要重新鉴定的,要指定有关部门重新鉴定或者委托鉴定机构补充鉴定;对于一审没有出庭的鉴定人,二审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合议庭应当传唤鉴定人出庭;对于二审补充的鉴定和重新作出的鉴定,鉴定人应当一律出庭对鉴定结论进行说明,接受案件双方的交叉询问;对于应当出庭的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可考虑不采信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对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故意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案件事实证据有重大疑点、确需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主动提请鉴定机构鉴定,不能让当事人因付不起鉴定费用而丧失获得司法公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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