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不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0 19:13:35 63 人看过

实际上,管辖异议不影响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的举证,不会影响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利益。

对于原告来讲,无论被告是否提出管辖异议,原告都要举证相应的证据,而原告也往往在诉讼之前就已经准备好相应证据,其举证自然不成问题,问题在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后如何举证。

举证期限设置的目的就是保障当事人,特别是被告的举证权利,防止诉讼突袭,实现原、被告之间诉讼权利的对等和平衡。对于被告来说,不论受诉法院最终是否有管辖权,案件已经存在,并且被告已经知晓了案件的存在,其为应诉准备、搜集相应的证据材料都已经成为必要而且可能。

举证是有期限的,被告无论向哪个法院举证最终都要举证。且有无管辖权并不由当事人决定,被告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在终审管辖异议裁定没有下来之前,受诉法院仍然享有管辖权,并未因被告的管辖异议而改变。

终上所述,在当事人向法庭提交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情况下,是可以在法院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可以获取不少于30天再举证,当然如果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将这个期限相对缩短,在30天以内再举证。另外管辖权异议举证期限规定有可能给人钻空子,因为会出现延长时间给当事人转移财产的空洞。

一、民事诉讼二审的举证期限可以由双方协商吗

只要获得法院认可,是可以由双方协商举证期限的。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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