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资格与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探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1:51:30 379 人看过

某房地产公司因为政府承诺修建的某条道路迟迟没有开工而蒙受重大损失,欲告相关政府部门不作为违法。如以市政府为被告,它以仅有统筹协调之责任而无具体管理之职权为由抗辩,如以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为被告,发现此案牵涉城建规划、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环境保护等多个部门,告少了不解决问题,告多了必会导致原告诉讼负担过重。

这样的情形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并不少见,这是我国行政管理领域大量存在的一事多头管理、交叉管理造成的。比如前段时间频繁的毒鼠强中毒事件中暴露出我国对高剧毒农药管理体制的盘根错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包括高剧毒农药在内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国家经贸委负责农药生产许可,卫生部门负责农药毒性评价以及中毒预防与控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高剧毒农药的质量监督和标准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用药品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相应的社会安全管理等等。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情况下,常常会发生某些事情有利可图时大家争着管,无利可图时则相互推诿,谁也不管的局面。而最终受害的往往是广大人民群众。

根据我国目前行政法学理论的通说,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都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多头管理情况下发生纠纷,法律责任只能由各管理部门自己承担,一般与其所属人民政府无关。而这恰恰造成了在此类案件中落实行政责任的困难。

在民法中认定民事主体的主要标准在于其是否具有独立财产以承担民事责任,而行政法中目前认定行政主体的标准则主要在于是否拥有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行政主体认定标准过低,使大量林立的行政机关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且各自为政、各负其责,机关本位主义盛行,行政组织和行政活动的统一性、协调性差,行政责任承担上困难和混乱。此现象已经引起我国行政法学界的较多关注。

我们认为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构建应从有利于落实行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出发,行政法认定行政主体也应以能否最终实际独立承担行政责任为主要标准。

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宪法第一百零八条还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从上述我国宪法的规定来看,各级地方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不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后果由同级人民政府最终承担更符合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定位。

此外,从我国宪法对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的规定(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一条)来看,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其行为后果由国务院最终承担也完全符合宪法对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职权职责的规定。

根据我国目前行政法学理论的通说,行政机构获得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构成为行政主体的具体类型主要有:

(1)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等;

(2)获得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3)获得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不应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机构当然更不应该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责任应由设立该机构的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承担。

一般认为,只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在行政主体范围缩小到一级人民政府后,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与行政主体资格保持一致固然有利于确定行政责任的具体承担者,但无疑会给原告参加诉讼、被告应诉等均带来不便,也会给现行的诉讼管辖制度带来重大冲击。

为便利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并有利于法院行使管辖权,行政主体资格和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应予以分离。一个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主要看它能否最终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进行的判断;而一个组织能否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主要考虑是否便利诉讼,是从程序法角度进行的判断;两者不必一定标准一致。只要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办公经费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构,都可以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在被判决承担责任后,如不具有主体资格的被告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具体执行中可以求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上级机关最终承担,比如直接执行该上级机关的财产。而在行政纠纷涉及多头管理职责不清时,可以以各工作部门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判决亦可以确定该政府为案件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至于具体执行中各工作部门的分担,应属行政之内部事务,对外只由该级政府负责到底。

因此,行政主体的认定标准应提高,范围应缩小;而行政诉讼的被告认定标准则应减低,范围应放宽;两者不必一定标准一致。如此则可既便利当事人诉讼又有利于行政责任的承担,亦符合建设一个责任政府的法治潮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19: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主体相关文章
  • 试析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中国加入WTO后,必须在法律制度上与世贸组织的法律规则相适应,这其中除了民事经济法律外,行政法律关系也是调整的主要部分。WTO实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对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与措施、多边贸易体制进行经常性的审议,与我国在司法领域中长期排除对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立法性审查产生了不可避免的冲突,伴随着这一冲突及整个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司法领域行政诉讼中也产生了许多问题:如我国行政审查的有限性与整个国际司法领域对立法的审查,及我国立法上对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而实践中日趋扩大的矛盾等,笔者就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作抛砖引玉,与大家探讨。一、由一同居人案例引发的争论(一)案件简介甲男乙女系夫妻,1995年离婚。甲遂与丙未办理行政诉讼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孙海萍
    2023-06-06
    328人看过
  • 原告主体资格如何在行政诉讼中确认
    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也可以做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诉讼中原告人数怎么列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
    2023-07-05
    262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要如何证明
    行政诉讼证明主体资格,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只要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中的一种,便可认定其符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是适格,即构成原告资格的条件是:第一,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第二,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只要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中的一种,便可认定其符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一)直接向法院起诉和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向法院起诉被告的确定。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二)、共同行政行为中被告的确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
    2023-08-14
    193人看过
  • 谈不服行政仲裁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义务人不服行政机关的仲裁或处理决定,为阻止仲裁书或处理决定生效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例。但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此类案件在审理中会遇到一系列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法规规范的冲突,并会造成原、被告诉讼地位的错位。如果将此类案件纳入行政审判范围,并根据此类案件的特殊情况做一些特别规定,矛盾和冲突就会迎刃而解。举一个典型案件为例:申请人劳动者某甲以被申请人乙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乙公司支付所欠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某甲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乙公司向某甲支付所欠工资。乙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其与某甲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某甲的工资。法院依法受理后进入诉讼程序,审理中的矛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原告的主体资格违背诉的基本原理乙公司并不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与原告的地位不符。根据民诉
    2023-06-06
    473人看过
  • 主体资格对行政诉讼程序的影响
    诉讼主体资格,即具备诉讼主体条件的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国家行政机关和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原告主体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这就是原告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法解释作了扩大: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讼。可见原告标准已从相对人资格论到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的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
    2023-07-07
    163人看过
  •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资格与行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资格,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其含义有二:一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必须能够行使行政许可权,行使其他权力如司法权、立法权的主体不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二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必须能够独立地对外承担由于行使行政许可权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只行使行政许可权而不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不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谁可以实施行政许可,谁就必须首先取得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资格,实现权力能力与责任能力的统一。那么,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资格是根据什么赋予的呢?这里涉及的一个重要行政许可作为现代行政管理领域必不可少的一种行政手段,它代表的是一种公权,其宗旨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它不同于私权,私权主体之间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公权在法律上具有优越地位,在手段上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不必事先取得他人同意。这种特性决定了任何公权力都不是固有的、世袭的,不具有私权的属性
    2023-06-13
    68人看过
  • 公证处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公证处并不属于行政机关,所以不具备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七条
    2024-04-28
    333人看过
  • 再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核心提示:2006年4月14日,姜明安教授在《检察日报》上发表《纳税人能否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一文认为:纳税人认为国家机关违规使用政府资金时,依法应享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者是纳税人的身份(非一般公民的身份)。2006年4月27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了“宪政建设•公益诉讼•民权保障——纳税人蒋石林诉行政诉讼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保护的合法权益是指人身和财产权益。我们当然关心蒋石林诉常宁市财政局这个个案,但我们更应当关心支持蒋石林诉常宁市财政局所依赖的程序制度。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就意味着公民的宪法权利难以实现。当前,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非常必要和紧迫。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
    2023-06-06
    328人看过
  • 原告资格要求: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指当事人在司法纠纷中,享有的诉诸司法程序的充分利益。并确定司法纠纷对原告是否具有足够的影响力,使原告成为本案的合法原告。如果原告符合原告资格条件,且有足够的利益受到司法纠纷的影响,可以认为原告享有法院应当保护的现实利益,原告资格与原告实体请求权的是非曲直没有直接关系。美国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美国作为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并不将该类诉讼与其他普通诉讼相区别。也即,在美国所谓“行政公益诉讼”与其他普通诉讼一样受相同的法律调整,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2条规定:“因行政行为而致使其法定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或受到有关法律规定之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或损害,均有权诉诸司法审查”。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原告的资格经历了一个从“法定损害标准”到“双重损害标准”,最后到现在的“事实不利影响标准”的演变。即相对人只要其利益受
    2023-07-01
    117人看过
  • 什么情况下失去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一、什么情况下失去行政诉讼主体资格1.没有事实依据,的行政行为是指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行政行为;2.没有法律依据,是指行政行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或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其实质是行政行为不具备任何法律依据;3.严重违反程序性法律规范,也应被纳入没有法律依据的范畴。二、行政诉讼是否需要缴纳合理费用行政诉讼需要费用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且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的金额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一般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三、行政诉讼一定要请律师吗当事人诉讼是否委托律师需要自行决定,法律并未规定一定要委托律师代理,无论是民事、
    2023-08-13
    126人看过
  • 行政主体资格构成要件
    如果想要有资格成为行政主体,那必须要有三个方面的要素,分别是:能够处理一些公众的事情、可以独自的进行在行政方面的一些事务并且如果出现了问题,可以一个人承受相应的法律上的惩罚、以组织存在于这个社会之中。第一、我们平时的生活都是不同的人做着各种不同的工作,在法律上要将这些工作按照一定的要求分成不同的种类,然后再确定一下每一个工作性质是什么以及它应该用什么样的方法去做。分成不同的种类也有很多的方法,其中的一种就是根据在法律上的那些主体来分。在国家上的主体以及普通民众的主体它们也应该有着不同的规则。而在这两个之中的一个不同的地方就是前面的这个它能够处理一些公众的事情。在做这些事情的时候一般在做事情的这个人和他为了为做事情的这个人中间会有一种在法律上不够公平的关系。并且能做这样的事情的同时也可以处理一些在民众上面的一些事。第二、那些需要用法律的一些要求来进行相应的改正并且拥有某些权力的人,他们是可以
    2023-06-02
    82人看过
  • 我国认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理论与实践
    我国目前在认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时采用的是行政主体、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合一的标准,其理论依据是立法授权说与独立财产说。然而,这两大学说都存在重大缺陷:前者混淆了程序与实体、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等的关系;后者反映的是民事法人制度的特点,没有反映行政诉讼的要求。根据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通说,我国在认定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时采用的是三主体合一的标准:(1)行政诉讼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行政主体的身份和地位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否则,即便它作出了一个行为,也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2)行政诉讼的主体必须是行为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有作为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否则,它也不能成为被告。(3)行政诉讼的主体必须是责任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有责任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否则,它也不能成为合格的被告。上述标准不仅为我国法学理论界所采用,而且也被我国司法实务部门所遵循。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
    2023-06-06
    137人看过
  • 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转移规定是什么?
    有被告资格的主体被撤销,其被告资格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这里需要把握的问题是:1、被告资格转移的条件。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该主体已经被消灭。2、行政机关被撤消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的,如职权归入新组建的行政机关,分别由两个机关行使或者被收归人民政府。被告是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3、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其行政职权随政府职能转变而不复存在,下放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民事诉讼法》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原告主体不适格,是指原告没有诉讼权利能力,或者与案件不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不管是行政诉讼还是属于民事领域方面的一些这种活动,都是需要由当事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同时需要提
    2023-06-20
    257人看过
  • 行政诉讼查询被告主体资料查询
    被告主体资料在行政诉讼中的查询: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2、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为是被告;四、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诉讼查询时间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起诉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
    2023-08-05
    78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为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的组织。... 更多>

    #行政主体
    相关咨询
    • 2022年行政诉讼原告如何确定主体资格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2-12
      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是指哪些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作出相应裁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 行政诉讼中,法定行政诉讼时主体资格的确认
      贵州在线咨询 2021-10-29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00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大了原告的资格。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
    • 行政诉讼法怎样确认诉讼主体资格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5-04
      1、将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准,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也相互契合。 2、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判,除了依据行政诉讼法等行政基本法,更要依据行政机关所主管的行政实体法;在实体问题上的判断,更多是依据行政实体法律、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
    • 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应该怎么认证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27
      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一般宜限定为主张保护其主观公权利而非主张保护其反射性利益的当事人。即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污染、公共服务等领域,部分原告提起的诉讼,客观上具备一定程度公益诉讼特点,呈现自益为形式而公益为目的的特征;但在原告主体资格上,一般仍然限于提起自益形式的公益诉讼,仍然坚持原告本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与普通公众不同的独特的权益,且该种权益受行政实体法律规范所保护,并存在为被诉行政行为侵
    • 公证处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08
      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公证处并不属于行政机关,所以不具备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