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土地局、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劝业场地区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劝业场地区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劝业场地区为我市商业中心区。为提高该地区的土地开发利用价值,繁荣经济,促进对外开放,现对该地区的土地利用和规划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规划管理的地域范围为以下路线圈定的地区:从大沽路与赤峰道交口处,沿赤峰道——南京路——锦州道——新华路——多伦道——张自忠路——大沽路,再到大沽路与赤峰道交口处。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均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报批。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分区规划或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该地区实施改造的管理依据。
三、规划管理地域范围内现有居住建筑,在进行必要的维修或加固时,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增加建筑面积。
四、规划管理地域范围内的改造建设,以建商贸、旅游、金融、信息、办公、娱乐以及其他非居住性的公共建筑为主,经审批后也可建少量较高标准的综合性的商住建筑。
五、规划管理地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及翻建商贸性建筑或其他非居住建筑时,要充分考虑相邻现有规划待改造的住宅等建筑物的防火要求,符合防火有关规定。对已改造或规划保留的建筑,还需满足卫生间距标准的有关规定。
六、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土地开发主要是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未利用土地开发是补充耕地的一种有效途径。 土地开发是通过各种手段挖掘土地的固有潜力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扩大土地利用空间与利用深度,充分发挥土地在生产和生活中的作用的过程。... 更多>
-
地震贵阳规划管理局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16在地震、火山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火山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火山
-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吗?江苏在线咨询 2021-04-17(一)土地使用者应当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协商一致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四)土地使用权抵押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使用权
-
顺德新区规划顺德市政府规划规划陕西在线咨询 2022-04-10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乡域内的村庄布局,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
-
民政局的土地证和划拨土地证可以过户吗河北在线咨询 2022-06-01划拨土地是可以过户的,不过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划拨土地的使用者需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 2、个人手上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产权证明; 4、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合同,并补足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
-
划拔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天津在线咨询 2021-12-24第一条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暂行办法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使用权分配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和抵押(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活动。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