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6 21:45:27 215 人看过

(一)劳动关系即为劳动合同关系,确立劳动关系应以双方已订立口头或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现实中,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的用工较为特殊,具有短期性、流动性、分散性的特点。劳动者往往由承包方直接招用,其并不清楚发包方是谁,发包方也不知道承包方招用的劳动者是谁,双方完全缺乏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则与《合同法》规定的订立合同自愿原则相违背。此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若以此为由进一步要求发包方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院是否应当予以支持,若支持,则有强制缔约之嫌,有违《合同法》的本意。若不支持,又违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劳动者受承包方招用或雇用,其在工作中只接受承包方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并不接受发包方规章制度的约束,其提供的劳务是承包方承包的工程的组成部分,其劳动报酬亦由承包方发放,与发包方并未形成工作上的隶属关系与工资上支付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此外,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每日、每周或者每月工作时间,应当分别在法定工作时间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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