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5:51:29 414 人看过

房屋为不动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资料。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既与城市的发展密切相关,又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属于各方面都非常关心的问题。自1991年6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以其为核心的拆迁法律体系,构成了我国的房屋拆迁制度。这种房屋拆迁制度在推动我国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发展的同时,由于拆迁工作不到位,拆迁补偿标准确定机制不完善,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不规范,造成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成为诉讼、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存在问题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制度不规范,拆迁人主体不明确,房屋拆迁工作秩序混乱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种土地集约化经营行为,涉及房屋管理、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建设管理、文物管理等一系列行政管理的内容。因此,需要公权力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发、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拆迁等。但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很多拆迁管理部门属于事业单位,这些事业单位是指各级地方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的房屋拆迁中心、拆迁办等事业单位。这些部门处于非政府与二政府、企业与准企业、非盈利与变相盈利状态。作为事业单位的拆迁管理部门具有双重职能,即经营职能和管理职能,而这两种职能常常交织在一起被滥用。从实践中看,这些事业单位性质的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仍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此作法违反房屋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造成房屋拆迁工作的混乱局面。

(二)房屋拆迁补偿费偏低,回迁安置不够合理

1、房屋拆迁补偿费偏低。目前个别地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拆迁地方制定的文件规定的,虽然高于当时本地区房屋价格,趋向合理。但随着本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地区房价不断攀高,使补偿价格渐渐低于当前本地区房屋实际价格。因此,直接影响了房屋拆迁工作进展和社会稳定。

2、房屋回迁安置不够合理。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两种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在实践中到底实行哪种方式?谁有选择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大多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为主的方式,但作为拆迁人采取货币补偿单一作法,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既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规定,剥夺了被拆迁人的自由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

(三)对被拆迁房屋、违章建筑的性质认定及补偿安置缺乏法律依据

1.对被拆迁的房屋性质认定及补偿。住宅房屋与经营性用房在房屋拆迁补偿中,补偿数额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在房屋拆迁工作中,依据法律规定正确界定房屋的性质,给予被拆迁人一定经济补偿,是房屋拆迁工作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行政审判中我们发现由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性质认定不准确,对于应按经营性用房标准给予补偿的,且按住宅用房认定并给予补偿,造成被拆迁人的不满,发生纠纷,引发诉讼,甚至引起当事人越级上访。

2.对违章建筑性质的认定及补偿。违章建筑的认定是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作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拆迁人都没有认定权利,也没有必要自行认定。但从目前房屋拆迁的现状来看,对多数被拆迁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均缺乏依法予以认定,缺少必要的法定程序,随意性较大。

(四)滥用行政职权,违法强制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所作出的行政裁决具有执行力,其执行方式,一是可以通过相对人的自愿履行;二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的,具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三是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在实际房屋拆迁过程中,有部分拆迁案件存在违法强制拆除的问题,其表现在:1.没有作出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决定而进行的强制拆迁。2.没有进行补偿而实施的强制拆迁。

3、在强制拆迁之前没有证据保全实施的强制拆迁。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往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向法院提供有效证据。那么,被拆迁人在诉讼中提出合理的财产主张,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在送达拆迁文书及拆迁时间违反法律规定。

(五)自觉接受司法监督,预防和应对诉讼风险的效率和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行政诉讼既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一项法律制度,也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进行保护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个别部门领导对行政审判态度不够端正,甚至抵触排斥。表现在对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不签收、不答辩、不依法提供政据和法律依据、不依法出庭应诉。由于行政机关的不配合,对于法院准确及时审理案件带来很多困难,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办案人员有时只能根据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办案人所调查了解的一些情况做出裁决,这样很难保证案件的质量,有时会造成错判、误判,使国家财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二、针对房屋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一)依法规范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发及房屋拆迁人的主体资格认定

1.依法规范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发。一是明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于设区的市,其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受理拆迁申请,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发放拆迁许可证的责任应由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承担。二是拆迁办的法律地位。实践中,对拆迁办能否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认识比较混乱。拆迁办能否颁发拆迁许可证,关键要看其是内设机构还是机关法人。三是开发区管委会是否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也一直存在争议。一般认为,如果有地方性法规授权,如北京、上海等地,通过地方人大立法授予开发区管委会部分职权,则开发区管委会在条例的规定的范围之内行使职权属于合法行为,但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的所谓行政机关不具有独立执法权。所以,开发区的拆迁办不能作裁决,不能颁发拆迁许可。

2.依法规范房屋拆迁人主体资格。这里所指的房屋拆迁人主体资格,一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房屋拆迁人。房屋拆迁人是指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二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为了适应社会化,专业化生产的要求,由专门从事城市房屋拆迁的单位承担拆迁,有利于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减轻建设单位前期工作的负担,大多数拆迁人经常采取委托拆迁的形式。房屋拆迁人与被委托拆迁人签订委托合同及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被委托拆迁人就依法取得房屋拆迁人的主体资格。三是为了公益事业而进行的项目,是政府出资由项目法人或者管理人作为房屋拆迁人,依法取得房屋拆迁人的主体资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之外,均不具备合法的房屋拆迁人的资格。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8日 03: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文章
  • 房屋拆迁法律浅析
    根据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房屋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以下几点:被征收房屋价值得相应赔偿;因为征收房屋从而导致的临时安置、搬迁的补偿;因为征收房屋从而引起的停产停业损失赔偿。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一些奖励以及补助的方法,对被征收人给予一些奖励。简述不可撤销委托不可撤销委托是指委托人授予受托人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当这种授予关系合法成立时,并且当事人意思一致,委托人即不可以随便撤销该份委托!实际上就是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双方约定事由,当事人双方不得撤销已经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通常是可以撤销的,因为通常委托的作出,仅仅是为了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但是,如果作出的委托在特定的情况下,涉及到第三方的权利义务问题,轻易撤销委托可能损害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因此可能通过不可撤销委托的方式来维护各方的利益平衡。但是,不可撤销委托设立,必然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撤销,那就需要根据法定或者约定事由来确定,因此,在这个
    2023-07-07
    263人看过
  • 分析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现象
    1.企业风险审计工作可靠性低。我国企业会计风险审计工作属于财务管理的范畴,对财务的管理是风险审计的总任务,对财务情况做到强有力的把握有利于我国企业风险审计工作增强公平性与有效性。但是现如今的我国企业对内部风险审计情况不能做到有力的掌控,导致我国企业风险审计的可行性与有效性偏低,致使我国企业风险审计工作的准确率过低。主要是因为企业对会计风险审计工作的要求与制度不全面,使我国企业的风险审计工作没能起到有效作用,对企业的会计工作产生了负面影响,使得威胁我国企业会计工作的风险扩大化。2.企业管理层不重视风险审计的重要性。我国企业进行风险审计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监督工具,是完善企业会计工作的必经之路,能够从全方面进行对企业会计人员的能力进行考核,风险审计是每个会计人员应掌握的技能,来保证企业财务的风险得到控制。风险审计工作能够为我国企业的财务工作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但是在如今的我国企业的风险审计工作中,存
    2023-06-07
    230人看过
  • 浅析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三)
    存在问题:工人进场安全三级教育不清楚,公司安全教育由项目部统一包办,施工前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由安全员交底等不规范行为。正确做法:1、工人进场时应该组织安全三级教育,安全三级教育是指公司、项目部、施工班组三个层次的安全教育。集团公司或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该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对工人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公司教育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项目部教育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施工班组教育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要求等。三级教育内容、时间及考核结果要有相应的原始记录。2、大型工程、重点项目及企业内部规定的重点项目开工前,企业的技术负责人负责,安全管理机构的安全人员参加,应向参加施工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方案交底。3、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专项方案
    2023-06-06
    174人看过
  • 浅析当前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有人将建筑行业称为日不落的行业,因为有人在的地方就有建筑行业生存的地方,但是建筑施工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又不得不向我们敲响警钟,在当今这个信奉人权、环境至上的社会,我们究竟应当怎样去规范建筑施工行业?这不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问题。发现如提就要解决问题,那么我们究竟应当如何去处理这些问题呢?1、建筑施工存在的问题1、1建筑施工引起的环境污染建筑工程中的环境污染主要有噪音污染、泥浆污染、灰尘固体悬浮物污染、基坑开挖时对周围环境的危害、光污染和固体废弃物产生的污染。其中噪音是建筑施工中居民反应最强烈和常见的问题。据统计,在环境噪声源中,建筑施工噪声占5%,施工时打桩机的噪声瞬间值超过90dB(A),混凝土浇捣时的噪声达到80dB(A),可见施工噪音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而泥浆污染、灰尘固体悬浮物污染、基坑开挖时对周围环境的危害、固体废弃物产生的污染是比较传统的污染;而光污染是近年来才提出的问题
    2023-04-24
    206人看过
  • 目前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两个明显的矛盾:
    第一,一方面人们维权意识增强,而另一方面,相关立法修正没有跟上,政府工作人员关注被拆迁人利益的观念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导致被拆迁人的利益没有获得有效保护,甚至因房屋拆迁处理不当而导致被拆迁人失去了自己的家园。第二,一方面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的期望值较高,而另一方面,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仅透明度不够,而且补偿标准的制定依据也因相关论证不足而难以具有说服力,使得被拆迁人所期望的补偿难以实现。这些矛盾未能获得及时解决的情况下,极易引发不同利益者之间直接对抗行为甚至是极端性行为。
    2023-06-05
    487人看过
  • 浅谈农村房屋拆迁问题与对策
    —以肇庆市大旺区白沙村为例广东省肇庆市大旺中学郑某琴随着工业化不断发展,大批农民的房屋需要被拆迁。对于绝大多数的农村老百姓而言,房屋是他们的安身立命的地方,是其最重要的财产,也是其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甚至其它人权的重要载体,正如十八世纪中叶英国首相所说的:穷人的茅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①但是农村房屋拆迁中,由于拆迁管理工作不到位,拆迁法律与补偿标准机构不完善,行政载决和强制执行不规范适合,被拆迁人需求的中低价位房屋供应不足等原因,引起大量的群众性上访事件,据有关的调查资料显示,2005年1至10月份,建设部受理来信共4820件次,上访1730批次,集体上访123批次,其中反映拆迁的分别占28%,70%,83.7%,②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农村房屋拆迁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而白沙村全村大约有500人左右,大部分都是当地的本地人,居住的房屋大部分都是当地人的祖屋,由于该村主要是以
    2023-04-23
    299人看过
  • 在拆迁评估中主要存在着的问题
    1、估价方法存在的问题目前大多数城市房地产拆迁评估,采取基准价格结合成新、区位、临街等系数来综合确定拆迁价,该计算方法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精神以及《房地产估价规程》不符合。首先这是由于房屋的价格是由市场来确定的,不仅仅受其物理本身固有有形因数的影响,而且还受市场众多因数影响的,往往后者的影响比前者大。2、确定房屋基准价格存在的问题房屋基准价的测算,首先是由政府来认定估价机构,后由该机构来测算,再由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来确认其测算结果,实际上还是一种政府行为,摆脱不了政府的干预,因此房屋基准价还不是市场行为,不能准确反映市场房屋价格变化,甚至还存在着政府及其部门有意压低基准价的行为。3、房屋拆迁补偿价存在的问题等等。一、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方法有哪些1、市场比较法是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
    2023-03-30
    173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期限若干问题研究
    ———以审判和非诉行政执行为视角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陈子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虽然对城市房屋拆迁期限(以下称拆迁期限)作出了规定,要求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但在拆迁实务中,人们对涉及拆迁期限的许多问题很难把握。诸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拆迁许可证时,拆迁期限如何确定?拆迁人申请延长拆迁期限能申请延长几次,每次延长多长期限,累计延长期限如何限制?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拆迁,又不申请延长期限,或者在申请获准的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完成拆迁如何处理?这一系列问题早已在拆迁工作中困惑着人们,也引发了不少纠纷。我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试图从审判和非诉行政执行这个角度对上述问题作一些研究,意在能为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立法出微薄之力。一、拆迁期限的确定与延长
    2023-06-10
    260人看过
  • 浅析司法鉴定改革及存在的问题
    在法学界,专家学者对于鉴定问题多从制度设置考虑,没有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如何将诉讼制度、证据制度与鉴定制度作为一个系统关联到一起;在司法鉴定领域一线的工作者也未将探究问题的注意力,投入到如何把技术性极强的司法鉴定与诉讼制度更紧密联系起来。中国司法鉴定制度自上世纪50年代开始,伴随着新中国的成长历程一路走来,在共和国的司法实践中铸就了不可磨灭的功绩。追溯历史源头,从司法鉴定制度的成长进程中考察并探讨其中存在的复杂成因,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前身——技术侦查部门生成于1950年,是在刑事工作的实践中自然渐进发展起来,并伴随着公检法机关各自办理案件的需要自我建立的,属于一种非制度性安排的部门分设体制。从上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初期,这种鉴定机构分设体制,因鉴定费用的国家支付、我国法治的不发达、诉讼制度的超职权化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强,未引起人们关注其存在的问题,也没有作为一个制度问题予以考虑。直至1979
    2023-04-25
    190人看过
  • 浅析询问证人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
    通过对司法实践中询问证人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认为应放宽对询问地点的限制;规定询问的持续时间;侦查人员二人以上进行询问;建立证人作证的保障制度。关键词:询问证人问题对策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对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进行询问,并且规定了询问证人的地点及应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得比较全面,但是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实际问题值得思考。一、司法实践中询问证人存在的问题1、对询问证人的地点规定得不合理。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阶段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
    2023-04-24
    484人看过
  • 处理城镇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中的异议
    1、解决拆迁补偿纠纷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根据目前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由国务院裁决的案件,由省政府协调,国务院裁决。由省政府裁决的案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协调,省政府裁决。2、申请裁决的范围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其中包括征收土地的三项补偿,可以划分为产值标准、倍数标准、附着物标准。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3、申请裁决程序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第二步: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第
    2023-07-03
    182人看过
  •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如何做到阳光拆迁
    江勇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要进一步规范拆迁行为,确保拆迁过程公开透明,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推动旧城改造持续、稳定发展,有必要推行阳光拆迁。如何做到阳光拆迁?笔者认为,可采取下列措施。一、告知拆迁许可审查意见拆迁入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二、公示拆迁许可相关内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建设项目名称、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
    2023-06-10
    270人看过
  • 浅谈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形式选择
    强制拆迁是拆迁法规几个重要的制度之一,最集中体现了拆迁法规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是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国务院2001年6月13日第305号令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施行之际,我们对强制拆迁问题做了一些探讨。在新的条例和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里,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解决拆迁纠纷问题,能否实行直接进入制,即①在实施城市房屋拆迁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不经行政机关裁决,直接向法院起诉;②不经行政机关裁决,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们认为这两种形式,它们的法律依据、相互关系、成效比较等,应该客观地全面地进行考察。一、从拆迁《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拆迁规定进行考察新《条例》有关裁决和强制执行的规定有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六条
    2023-04-22
    439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重要法律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即政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政府对于房屋拆迁负有管理责任,具体表现在:(1)对建设单位的拆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拆迁许可证。(2)发布拆迁公告,载明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主要内容。(3)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裁决。(4)根据已经作出的裁决实施强制拆迁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5)对拆迁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拆迁行为进行处罚。2.房屋拆迁范围确定:答:房屋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确定。为保证房屋安全确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3.拆迁范围确定后,不得从事哪些活动:答: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
    2023-06-15
    351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拆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城市房屋拆迁
    相关咨询
    • 浅析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是什么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11
      (一)浅析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有: 1、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难以操作。 2、撤销缓刑条件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 1、在立法上明确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让法官做到严格依法适用。 2、明确规定撤销缓刑的具体条件,使其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3、制定规范的缓刑考察监督制度,使缓刑不再形同虚设。 4、建立缓刑人格调查制度,使缓刑适用最大限度达到公正合理。 5、提高审判人员业务水平能力,强化法律素
    • 房屋拆迁当前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0-26
      关于拆迁发生了很多矛盾纠纷,为了规范拆迁行为,2011年国务院发表的《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中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交换,也可以选择房屋货币补偿。后者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被征收的补偿、搬迁和临时配置的补偿、拆迁引起的停业损失补偿等。这些补偿的总额标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当时市场价格。如果户主对被征收的房屋价值评价有异议,也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价机构申请评价。条例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
    • 想问问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是什么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11
      政府人员在着手征地拆迁的时候,有很多方面需要协调好,需要明白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是什么,出现最多的问题就是宣传工作不到位通过调查,群众只知道要征地拆迁,但大都对征地拆迁带来的好处了解甚少比如小城镇建设可以改进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城市化,能使村民的经营多样化;而沿黄公路更是一项惠民工程,俗话说“要致富,先修路”,只有把路修好了,村民才更好的走出大山,和外面的世界交流,接轨;最后温泉工
    • 浅析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1-01-22
      案例简介:被继承人胡某于一九九二年在本市死亡,在丈夫童某名下有在本市的住宅一套,该房产系童某和胡某的夫妻共有产。胡某生前无遗嘱。胡某与童某生有二子一女。胡某的父亲先于其本人死亡,其母亲于一九九六年后于其本人死亡。胡某有一个姐姐、二个弟弟,其姐姐已于一九八0年死亡,其姐姐有配偶子女。现胡某的一个儿子申请继承上述房产中属于胡某的部份。 案情简析:胡某生前无遗嘱,该案按法定继承办理。胡某死亡时其法定继承
    • 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原因是什么
      天津在线咨询 2021-08-17
      征地拆迁是指在工程项目或开发项目中集体土地征收或征用以及房屋拆迁等,补偿项目基本有四类, 一是土地补偿, 二是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偿, 三是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四是房屋拆迁补偿,在现有制度下,该镇征地中还是出现征不到地、上访等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