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四川省南江县居民翁某与黄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南江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由翁某抚养并随其生活,翁某自愿不要黄某承担抚养费用。近日,翁某向南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由于自己没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请求两人的小孩应有两人共同抚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翁某的诉讼请求。
2011年6月,翁某与黄某在南江县下两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成为夫妻。2012年1月22日,黄某生下一女儿。2013年5月,翁某与黄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南江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由翁某抚养并随其生活,翁某自愿不要黄某承担抚养费用。但翁某认为,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女儿还差八天才满一周岁零四个月,翁某在自己没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的情况下,放弃黄某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女儿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何况黄某女儿的亲生之母,具有给付女儿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据此,要求黄某从起诉之日起至2030年1月22日止每月向女儿支付抚养费800元。
法院认为,翁某与被告黄某于2013年5月双方协商自愿离婚,并在南江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书。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翁某不要求黄某承担抚养费内容是双方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协议约定后,是否可就抚养费承担问题再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支持,要视抚养孩子一方的家庭、工作等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而定。现翁某要求被告黄某支付其抚养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翁某的实际需要和经济等情况与协议离婚时有明显变化,故翁某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驳回翁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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