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A公司:
本所受贵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司对贵州B公司涉嫌侵犯贵司所有的商标权,贵司拟进行相关维权的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一、基本事实
据贵司提供的资料反映,2004年7月14日,贵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XXXX“商标注册证。贵司作为在南粤地区销售进口XXXX多年的大型经销商,对“XXXX”进行了广泛的宣传。贵州B公司系2012年5月2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XXXX销售。贵司销售的进口XXXX品牌,其也有销售。贵州B公司设某有网站且在网站显著位置上以较为醒目的字体标注“XXXX”。
二、法律分析
商标和企业名称都是商业标识,是区分不同商业主体的标志。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最主要的标志。
(一)关于B公司涉嫌对贵司企业名称及字号的侵犯
企业名称及字号受到法律保护,但必须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即有较强的识别性,可在不同的企业之间加以区分),也即“知名度”。判断“知名度”有一定的客观标准:企业的规模、盈利状况、进行广告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范围等。同时,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所禁止的是在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内,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字号,而对于不同行政区域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其字号能否相同的问题,没有明文禁止。
由于贵司与贵州B公司双方的企业名称都经过合法的登记注册,有合法来源,且分属不同的省级行政辖区。因此,若请求法院或行政机关认定B公司侵犯了贵司企业名称权及字号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须证明贵司无论是在地域范围还是在行业内都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贵州B公司主观上有故意混淆或搭便车的恶意、客观上使公众误解。
(二)关于贵州B公司涉嫌对贵司所有的商标的侵犯
(1)涉嫌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这一规定,贵州B公司具备了侵犯贵司商标专用权的构成要件:
1、将“XXXX”登记为企业的字号,且时间上系贵司的商标注册在先,贵州B公司的字号登记在后;
2、将“XXXX”突出地用于与贵司相近的业务领域上,包括服务包装、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业务活动。如B公司将“XXXX”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摆放在其网站醒目位置;
3、造成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为贵州B公司与贵司为关联企业的结果,且相关公众的范围并不仅限于直接购买的消费者。
(2)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认定贵州B公司不正当竞争具备了以下条件:1、双方存在竞争关系;2、贵州B公司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3、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关于混淆的认定,法院会考虑以下因素:商品销售的渠道和方式、双方所经营商品的类似程度、消费者购买时的注意程度、是否有证据证明已经造成了实际混淆及是否具有利用或者损害他人商誉的故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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