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三期鉴定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1:24:51 270 人看过

一、国家三期鉴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定义

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休息期

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二、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增多的原因

1、是当事人为获取效力较高的证据。

随着我国法治理念的深入,当事人加深了对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相关内容的理解,学会了如何依靠法律、依靠证据打官司,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形式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形式的证据。因此,为了收集证明力较高的证据,当事人对能申请鉴定的事项都尽量申请鉴定。

2、是不满对方当事人的单方鉴定结论。

诉讼前原告方通常已就自己的损失单方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了鉴定结论,进入诉讼后,其他当事人往往对其真实性、公正性不予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因为鉴定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如伤残鉴定的当事人身体有所恢复,对方当事人认为其已恢复了身体的相应功能,提出重新鉴定。因此也导致鉴定申请逐年增多。

3、是司法鉴定被赋予很强的证明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三、终止司法鉴定的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4、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5、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6、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7、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8、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9、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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