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人如何质证
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归纳、总结了以下数种质证方式:
1、逐件法。即一事一证,一证一质,一质一认;
2、分段法。即根据案情分段、分节举证并予以质证、认证。它主要用于案件存在多个法律事实,证据较多,情节较复杂案件的庭审;
3、综合法。即在庭审时由审判人员针对案件所涉事实进行的综合全面的质证,审判员对每一证据当庭暂不表态;在休庭后,由有关审判人员对庭审中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归纳,分析讨论,作出判断。,在案件宣判前,将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采信与否及理由告知双方当事人;
4、判决书确认法。即这种方式基本上与综合法相同,两者区别在于:审判人员在案件宣判前对庭审中经质证的证据是否予以采信并不表态,事后在判决书上予以说明,并注明理由。
二、辩护人质证的原则
质证原则应当是:合法、求实、有利。
1、合法性原则。就是辫护人的质证必须根据法规定进行,无论是质证的内容,还是质证的方式,都要做到言出法随,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如威胁、欺骗、引诱等骗取、套取证言;
2、求实性原则。是指经过质证所要达到的目标或获取的证言,必须有一定的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因为实际案情决定着质证的范围和目的。辩护人的质证,是为了查明州事被告入是否具有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大小。任何一种质证内容和方式方法的确定,都应以对该案件占有一定事实和掌握一定证据为依据,而不能凭空想象去确定质证的内容,要言之有据,不可信口开河;
3、有利性原则。法庭上对于证人的质证必须有利于实现辩护人职责、有利于获取证实案件事实情况的证言、有利于查明辩护事实、有利于实现为辩护论点确立充分、确实的辩护证据,有利于实现庭审调查辩护活动的预期目的。
三、辩护人质证中的提问方法
提问的基本方式有报告式和问答式两种。
1、报告式提问的基本特征是证人根据辩护人的要求对所感知的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充分自由综合陈述
2、问答式提间的基本特点是辩护人将要质证的内容划分、排列成若干问题系列,逐一要求证人回答.问答式提问方法可克服报告式提问的不足,也易于使证人理解和明确所要回答的问题,同时,证人也不易隐瞒和夸大案情,促使法庭及时发现证言中的矛盾。回答式提问也存在不足,如:容易产生诱导和暗示,使证言可靠性受到影响(因此对未成年人一般不宜采用频率过于短窄的方式提问;如果提问内容组织不当或不全面,可能会使证人陈述缺乏全面性、甚至遗漏重要情节;由于证人只需按照提问的具体内容进行回答,容易使证人的回忆缺乏连续性。因此,质证的较佳提间方式,一般是根据每次质证的需要及实际情况,先要求证人按照自己的回忆,进行全面陈述,然后采用问答式方式予以纠正和补充。问答式的提问方法因人因案而不同。一般可概括为以下几种:
(1)探测式。在质证开始时,可提出一些用于了解证人作证心理和态度的提间,要求证人作简要答复;
(2)循序式。按照质证事由,在时间上由远到近,在空间上由大到小,在内容上由表及里,进行提问;
(3)揭露式。对证人自由陈述中的前后矛盾,可在进行揭露的同时,提出问题,要求证人作出解释,据此去假存真,由表及理;
(4)追问式。借证人的回答进行提问,促使证人进一步回忆真情。当然对可能出现的回答要有相当把握或应变对策;
(5)反问式。针对有些证人故意伪证,夸大、缩小或歪曲案情时,可运用是非形式的反问句揭露证人不如实作证;
(6)跳跃式。在证人陈述矛盾太多,或证人故意伪证时.打破常规的问话顺序。跳过被质证对象已有设防准备的问题,有目的、有计划地忽前忽后、忽东忽西的提问,使其措手不及,在跳跃、交叉提问中暴露出破绽;
(7)相容式。对于消极、抗拒心理比较严重的或提供伪证的证人,在质证时还可以采取先易后难,先一般后关键的方法提问,分散证人的注意力。先提出一些显而易见、证人不易回避不答的问题,使证人在回答时不知不觉道出质证的关键内容,或者使证人在对一些显而易见、不容易回避的内容的回答中将自己的退路堵死,最后不得不对关键间题作出真实的回答;
(8)提示式。又称启发式发问.证人确实因记忆问题而对某个情节无法说清楚,运用含蓄语言揭示,帮助证人回忆。提示有物证提示和口头提示。通过向记忆不清的证人出示物证,可对有些证人起到启发作用,对伪证或拒证的证人可起到展慑作用,迫其改变立场。口头提示通常以宜读某些证据材料来表现,这些材料可以是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其他证言等,对伪证或拒证的证人,通过口头提示可使证人难以否认自己的证人地位(被害人和被告供述均称证人在场)或感到伪证难以被法庭相信.对证言中出现与常识相矛盾地方时,通过口头提示,指出其不合常识之处,促使证人仔细回忆或思考,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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