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13:40 305 人看过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十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税收的征收管理,维护建筑、房地产市场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宜春市中心城区从事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事项。

宜春市中心城区是指:2020年宜春市中心城区远期规划的城区范围。

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房地产业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

第三条凡在宜春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所产生的税收,统一由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市本级地方税收征管机关(以下简称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纳税人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本级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来户必须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报验登记,生产经营时间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市本级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宜春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原属袁州区管辖的纳税人应重新到市本级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建筑业、房地产业按单项工程实行工程项目税务管理,凡标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自取得施工或开发资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本级地税机关报送有关工程项目文书、合同等资料,办理工程项目登记。

第五条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分项目向市本级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得违反规定异地纳税。

异地纳税行为包括引税、买(卖)税收和强行征收。对异地纳税的税款通过市财政将所征税款加倍划回,并按次从区财政的收入增长分成比例中扣除一个百分点;对卖税的纳税人,由工商、房管等主管部门协助税务部门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建账建制,真实反映收入、成本、费用,准确计算应纳税款。

(一)建筑业企业不能如实提供计税收入,或因垫资及建设方资金不到位造成不能准确反映计税收入的,按形象工程进度核定计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款。

(二)已完工建筑工程项目,不论是否结清工程价款,一律按决算金额清算税款;尚未决算的暂按预算造价或工程进度结算税款,待决算后进行清算。

(三)土地转让、房屋销售取得的预售定金或预收款必须按税法规定预缴税款;房屋交付使用的,不论是否结清价款都必须按成交金额(成交金额不真实的,按评估价)计缴税款。

(四)从事房地产业的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前,转让普通标准住宅的,按取得收入的0.5%预征土地增值税,转让其它项目的按取得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

(五)建筑业企业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其核定征收率为营业税计税收入的3%;实行工程项目承包经营的,同时对承包人按营业税计税收入的2%征收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业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他个人按营业税计税收入的5%征收个人所得税。2003年7月1以前领取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原规定的征收率执行。

(六)房地产业企业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原则上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严格审批查账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按照核定征收率预征,年终由市本级地税机关查实,确实能准确反映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并按时申报纳税及提供相关资料,又无欠税、偷税行为的,可按查账征收方式结算税款。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3.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他个人按营业税计税收入的4%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建筑业纳税人对收购砖、瓦、沙、石等应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应按规定接受“资源税管理证明”,未接受的按《江西省建筑材料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赣地税[2000]143号)的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建筑物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代扣资源税折算税额分别为:砖混结构的0.6元,全框架结构的1元,框架砖混结构的0.8元。

第七条纳税人所需税务发票原则上由市本级地税机关代管监开。

(一)建筑业纳税人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时,必须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建筑安装业发票》。

(二)房地产业纳税人向购房方收取定金和预收款时,必须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房地产销售预收款专用发票》,房屋交付使用或价款结清后,由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后开具《房地产销售发票》。

(三)在宜春市中心城区内所有建筑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支付建筑、安装、修缮、装修和其他工程作业工程价款时,必须接受市本级地税机关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

(四)非城区内使用的建筑安装发票必须加盖限制使用范围的发票专用章,不得在城区范围内使用。

(五)对未按规定开具,接收税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第八条市计委、建设、土管、房管等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税务工作,配合市本级地税机关抓好建筑、房地产税收的征管。

(一)计委应当定期向市本级地税机关传递审批基建计划情况。

(二)建设部门应当凭市本级地税机关出具的《宜春市工程项目税务登记证明》办理《施工许可证》,定期向市本级地税机关传递建设规划审批项目及建筑工程招(投)标情况。

(三)房管部门必须凭《房产销售发票》及市本级地税机关出具的《房地产建造、交易已(免)税证明》办理《房屋产权证》,定期向市本级地税机关传递房屋产权办证情况。

(四)土管部门在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时,必须凭《房产销售发票》及《宜春市土地权属转让已(免)税证明》办理《土地使用证》,定期向市本级地税机关传递土地转让办证情况。

第九条税务、计委、建设、土管、房管等部门都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共同做好建筑、房地产税收的管理。市本级地税机关有权对房管、土管部门的办证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对房管、土管部门不按本规定执行造成税款流失,市本级地税机关要责令纳税人补缴税款,并可报请宜春市人民政府对办证单位进行查处,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应收税款流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涉及招商引资政策优惠及与袁州区税收收入需要调整的,一律由财政支出形式进行调整;外资企业从事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据涉外企业税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宜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未涉及到的按税收法规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28日 08: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地产开发相关文章
  • 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郯城县地租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郯城县地租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六月十五日郯城县地租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的地租征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所收地租,是指土地使用者除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租赁活动,政府依法收缴的土地收益。第四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地租征收管理工作。县直各单位、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搞好地租征收管理工作。第五条地租征收范围:(一)以国有
    2023-04-22
    78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长春市城市建设局关于“门前三包”行政罚款强行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市、县(市)人民银行,市各专业银行及其支行,市各城市信用社: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抓好我市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把我市早日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性城市,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就强行划转罚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罚款主体:根据《办法》规定,行政处罚主体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县(市)、区城建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二、行政罚款对象:根据《办法》的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行政罚款对象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城建部门;城建部门的行政罚款对象是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罚款对象是“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三、行政罚款强行划转程序:(一)由执罚部门(街道办事处应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填具《“门前三包”行政罚款强行划转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被
    2023-06-10
    381人看过
  •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本着全市统一标准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宜春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城市住房拆迁按280元/m2标准,然后按不同结构、不同等级分别补偿,实行不区分地段,不给住户发放奖金,收回拆迁房屋残值等政策。二、拆迁安置用地征用价格一律按政府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按地类不同价格征用)。三、拆迁户的安置用地标准,按6人(含6人)以下为100m2,7人(含7人)以上为120m2的标准执行。安置用地由乡镇、街道统一掌握,实行“拆一还一”政策(包括安置用地的道路、绿化、空地等公用设施用地按1:1.7的比例提供)。四、在征用城市商品房开发用地时,对耕地全部被征用的村民小组,可适当安排部分劳力用地,但不安排在宽36米以上的城市主干道上。劳动力安置用地由安置户自己出资,政府代征。五、宜府发[2001]5号文件中的其它地段店面补偿标
    2023-06-10
    424人看过
  •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整顿公路客运市场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原则同意《关于整顿公路客运市场秩序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三年元月十五日关于整顿公路客运市场秩序工作意见经过两年来的整顿,我市公路客运市场秩序有了一定程度的好转,但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客运市场现状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路客运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确保公路客运安全畅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公路客运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全市整顿公路客运市场秩序工作,必须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客运体系为目标,以打击各种违法违章行为为手段,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突出重点,强化管理,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二、主要内容1、坚决打击当前我市客运市场不法分子垄
    2023-06-08
    142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激活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房地产市场若干意见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关于进一步激活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激活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推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更好地激活我市中心城规划区房地产市场,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有序发展房地产业,拉动住房消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增长,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停止各种形式的单位集资建房、合作建房以及城镇居民私人建房,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房。二、全面停止行政、事业、企业或改制企业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他单位、个人的联合建房或合作建房。三、凡在原行政划拨的土地上实行定点、定向建住房的单位,一律按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并以招标的方式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四、由于在实际工作中供房对象难以确定,今后暂停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房的建设。对确有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
    2023-04-22
    228人看过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五年三月三日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新城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根据《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的有关规定,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规模(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二)在中心城规划区域内商品房开发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
    2023-06-10
    369人看过
  •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文号:宜府发[2008]016号发布日期:2008-4-29执行日期:2008-6-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社会中介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市财政预算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市财政担保的国内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
    2023-06-07
    318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城镇地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市城镇地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修改为:地产经营实行地域管辖。城区地产经营由市房地局管辖;各县(市)地产经营由本县(市)城建局管辖。工商、物价、财政、建设、规划、土地、税务和银行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地产经营管理部门做好城镇地产经营的管理工作。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非法进行地产经营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对当事人处以经营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如期缴纳土地收益金的,除按规定补交土地收益金外,应当每日按迟交土地收益金额的3‰缴纳滞纳金。三、第十九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
    2023-06-10
    193人看过
  •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生产性工业企业土地收储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利用银行土地储备贷款,加强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管理,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经市政府第20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财政局起草的《泉州市市级土地储备贷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泉州市市级土地储备贷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一)为了更好地利用银行土地储备贷款,加强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管理,保证贷款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偿还,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二)土地储备贷款是指以市政府决定收储的项目用地及地上物进行抵押,或以原存量土地和财产进行抵押,以土地出让收入作为还贷资金来源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的短期周转贷款。(三)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和管理应以资金安全为前提、以提高
    2023-06-10
    259人看过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边民销售互市进口商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防政办发〔2009〕1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边民销售互市进口商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防城港市边民销售互市进口商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我市边民销售互市进口商品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边民互市贸易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市进口商品,是指边境地区居民(以下简称边民)从边境口岸或从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内带进的商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市贸易区(点),是指东兴边民互市贸易区、杨屋、峒中、滩散、里火等5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第四条边民将互市进口商品用于销售(以下简称边民销售互市进口商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023-06-05
    389人看过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6月22日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遏制城中村乱搭乱建的行为,规范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确定专职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城中村村民建设房屋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2023-04-22
    478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四月六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加快棚户区改造,是我市今后一个时期房地产开发的主要任务,也是广大市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扩大投资规模、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政府指导,市场运作。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制定、项目确定、规划编制、检查指导。棚户区改造实行市场化运作,开发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资信和良好的业绩。(二)以区为主,市区联动。各区政府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主要搞好调查摸底、项目申报、规划委托、前期测算、
    2023-06-10
    67人看过
  •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宜宾市收费公路月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宜宾市收费公路月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宜市交[2002]50号)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你们,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二00二年七月五日关于宜宾市收费公路月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二00二年六月十三日)市政府:关于为了加强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的收费公路的管理,加速我市的公路建设,切实贯彻执行收费还贷制度,认真组织征收,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要防止和杜绝不按规章制度和审批程序,滥用职权,随意自行减免的情况发生,特提出以下具体实施办法。一、收费办法(一)对市级行政单位的小车本着“统一标准、简化手续”的收费原则,实行月票收费制度。其收费标准:旅行车、轿车、吉普车每车每月收费30元。(二)市级事业单位的小车其收费标准:旅行车、轿车、吉普车每车每月收费40元。(三)以上单位的车辆,凡持有市路政
    2023-06-08
    142人看过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的通知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十二月八日荆门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为加快城市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一、建设计划1、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不得超过当年商品房建设计划的20%.2、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确定后,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市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确定
    2023-06-10
    95人看过
换一批
#房产变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房地产开发
    相关咨询
    • 宜春城镇企业收购流程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7-11
      企业拆迁是征地拆迁活动中比较复杂的情形,补偿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企业未到期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国有出让土地应按照市场基准价评估补偿。 2、自建的厂房、员工宿舍、仓库的,应当对其自建物进行评估补偿;租赁厂房的应当补偿租金损失。 3、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包括不可迁移的水、电等附属设施,应当结合装修或建造成本,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补偿。 4、设备重置与搬迁的补偿,对于无法搬走的设备设施
    • 宜春市万载县城区违章多少收费?
      北京在线咨询 2021-10-06
      不收取手续费缴纳的罚款需要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在50-2000元以内。汽车违规查询方式:1、到各市各区县交通支队办公厅触摸查询终端查询。2、登录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对外服务网站:找到车辆违规查询,输入车牌号码和车辆发动机号码,点击查询即可。3、打电话询问声音。4、写手机邮件查询违规。
    • 宜春市库房建设管理处哪里有
      山西在线咨询 2023-12-05
      库房拆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要根据库房的规模大小,综合评估仓库的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补偿。评估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第一,仓库土地的补偿,仓库使用的国有土地且拥有使用权的,根据土地实际性质评估其价值,获得土地的补偿; 第二,仓库的补偿,根据仓库的面积、结构类型评估其价值确定补偿金额; 第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仓库的年产值和纳税情况确定仓库停产损失的补偿; 第四,仓库员工的安置补偿,因为拆迁产
    •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产假是多少天?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3-18
      产假最多休15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60天。
    •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今年产假怎么规定?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1-09
      产假最多休15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60天。